开设网吧在本市有了禁区。长安街及其延长线(建国门至复兴门)两侧临街的建筑物内不得设立网吧;中央党、政、军等主要机关周围200米范围内也不能设立网吧。但是,在此范围内的星级宾馆、饭店以及营业面积超过5000平方米的商场、写字楼内设立网吧不受限制。
市文化局、市公安局、市工商局、市通信管理局联合制定了《北京市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办法》。除上述地区外,大学、中学和小学校园内及中学和小学周围200米范围内、居民住宅楼(院)内及居民住宅楼内规划为商业用途的房屋内、地下二层以下(含二层)和地上四层以上(含四层)的建筑物内都禁止开设网吧。
《办法》还规定,开设网吧注册资本(金)或出资不得少于50万元,要有符合国家规定消防安全条件的营业场所。计算机终端不得少于80台,单机使用面积不得少于2.5平方米。
《办法》自2002年12月1日起施行。此前已开办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应在6个月内按《办法》及国家相关规定进行整改,凡不符合要求的,限期转业或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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