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拍照手机跨进国门没几天,一场可拍照手机会不会揭人隐私的讨论便一浪高过一浪,闹得大江南北沸沸扬扬。近日有关专业人士表示,不能简单地说用可拍照手机拍照就侵害了被拍照者的隐私权,单纯的偷拍行为其实什么也不算;并劝告媒体别因幼稚而被人利用,百姓大可不必担心害怕。这样的事情还是让它自生自灭的好。就是真被侵权,也不一定非用打官司的办法解决。
手机偷拍到底侵犯什么
任何人直接暴露在公共场合的部分都不算隐私——
记者:有媒体在广州街头随机采访了50余名市民,多数女性和少部分男性均对拍照手机是否会侵犯他人隐私权表示担忧。这些担心能成立吗?
中国政法大学刑诉法教研室主任洪道德教授认为,任何人直接暴露在公共场合的部分都不算隐私。一个人在公共场合就不能说不让人拍照。否则的话或者别到公共场所来,来的话就想办法把自己封闭起来。
此外,被拍照者隐私权是否被侵害,还要看结果。洪教授说,如果拍照者只是将从公共场所拍得的照片作为资料收集或自己欣赏的话,这既不违法也不侵权;如果拍照者用拍得的照片谋取了合法或非法商业利益,侵犯的是被拍照者的肖像权;如果拍照者恶意散布、诋毁被拍照者名声,侵犯的则是被拍照者的名誉权。这都不涉及被拍照者的隐私权。
只有某人不愿公开的部分,又是被人偷拍的,才构成对隐私权、名誉权的侵害。洪教授举例说,一个人不愿别人知道他脸部有缺陷,出门时戴上了口罩。别人趁他在洗手间取下口罩时偷拍下他脸部的缺陷,这就侵犯了他的隐私权。拍照者如故意将照片散布,就同时侵害了他的名誉权。如果脸部有缺陷的人,到公众场合时没有遮掩,别人拍照,也不能说侵害了他的隐私权。
洪教授说,只有当拍照者突破被拍照者受法律保护的部分,拍了别人不愿被拍的照片,才叫偷拍。如在厕所这种特殊的公共场合里拍照别人不愿公开的部分,可以算是偷拍。值得注意的是,洪教授说,如果拍照者一没将照片扩大范围使用,二没以此谋取合法或非法的利益,也不好说是违法行为。
大众为什么慌神儿
偷拍的工具很多,普通照相机也可用于偷拍——
记者:据报道,可拍照手机上市卖得很火,竟至脱销。有买者公开声称就是用于偷拍。许多公共场所慌了神,纷纷对可拍照手机说:“不”。可拍照手机会不会引起更大的社会恐慌?
一高级治安警官连声说不会。他说,偷拍的工具很多,普通照相机也可用于偷拍。这不就是手机增加了一种功能嘛,就算很多人买也没必要恐慌。
北京翔实律师所周金培律师直言,手机拍照没什么了不起的,一些人觉得好玩,过一段时间也就完了。他怀疑百姓的恐慌是媒体炒作出来的。他觉得媒体被人利用了。比如曾有人提出应给性贿赂定罪,他说,搞法律的都清楚,这是把女人不当人,当成了物,是对女性的一种轻视。
一位法院人士这样说,录音笔刚出现时,很多人为了满足偷录的欲望,买了录音笔。别的人不知道谈话会被偷录,不知道对方拿没拿录音笔,不知道对方开没开,不知道对方会把录音笔放在什么地方。人们开始时有些心慌,现在也都接受了。
警方会帮被偷拍者取证吗
如果偷拍者就是照着玩儿,警方也治不了偷拍者——
记者:有专家说如果被拍照者要控告偷拍者,一定要举证。这样的证据肯定很难取。如果向警方报案,警方能提供帮助吗?
一高级治安警官回答说,如果某人上厕所时被人偷拍,可以到派出所报案。派出所做个记录,如果能找到偷拍者,也只能问问他为什么偷拍。如果那人回答就是照着玩,警方也治不了偷拍者。
这位警官认为,警方恐怕没工夫管这样的事,这顶多是民事纠纷,不是刑事犯罪,不属警方侦查范围内。除非偷拍者把被拍照人的照片用于伪造证件,招摇撞骗等,涉嫌犯罪了,警方才可能介入调查,但取证也很难。
被偷拍后一定要打官司吗
可以把诉讼做后盾,但不能拿诉讼打天下——
记者:据报道,重庆一位女士被人偷拍后提起了民事诉讼。无论怎样说,事实上偷拍行为有可能侵犯他人权益。可取证又很难。被侵权后只能打官司吗?
周金培律师的看法颇为独到。他的意见是,诉讼不是解决问题的最好方式。可以把诉讼做后盾,但不能拿诉讼打天下。什么事都打官司不是好事,负面影响可能还很大。
他说,这不是一个找不找得到证据的问题,而是一个找到偷拍人对被偷者有什么好处的问题。单纯偷拍就算是侵权,也属于“情节显著轻微”。如果被人偷拍了,还要看结果。如果什么结果都没有,法律也是不追究的。因此他劝被偷拍者,发现被人偷拍后应淡化处理,看看有什么结果,再作决定。
制造商只有偷着乐的份儿吗
制造商应给被偷拍者留下备用手段,为被侵权人留下举证的客观条件——
记者:有消息说,有关部门表示对可拍照手机的生产销售不会禁止,该怎么批就怎么批。媒体的讨论事实上给可拍照手机做了大量广告。手机制造商现在就只管大把点着钞票偷着乐啦?
就偷拍一旦侵权,当事人很难取证这一点,洪道德教授说他看到相关报道后第一个感觉是,制造商应给被偷拍者留下备用手段,为被侵权人留下举证的客观条件。他说,应对手机制造商提出要求,凡是通过可拍照手机拍下来的照片,必须带有这部手机的标志,如号码等。不论拍下来的照片被传输、打印还是下载,都应能带有这部手机的标志。
他认为,如果制造商只给偷拍者提供方便,而没有对偷拍者可能恶意利用这一技术进行防范,就应受制裁。如果制造商做不到这一点,这项技术暂时就不能使用。这是制造商在谋取巨额利益时,对社会必须承担的责任。如果制造商在技术不过关的情况下生产、销售,一旦产生后果就应当用失去一部分利益来弥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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