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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一小灵通用户状告电信 法院一审原告败诉


http://www.enorth.com.cn  2002-11-08 13:11

  11月7日消息 一小灵通用户以她当初购机时签定的协议为格式不公平条款,侵害了她的合法权益为由,一纸诉状将中国电信集团海南省电信公司(以下简称海南电信)告上法庭。10月28日,新华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为这个有争议的优惠购机协议主体、内容合法,意思表示真实,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据南国都市报报道,去年9月20日,海口市民周小姐花1000元在解放路电信营业厅购买了一部优惠价小灵通,其中500元为机身款,500元为预存话费。购机时,她与卖方签订了一份购机协议。使用近一年时间,今年8月18日,周小姐的小灵通在路上被一抢匪抢走。

  第二天,周小姐到解放路电信营业厅办理报停手续,由于她被抢的小灵通里还有话费240元,而她又因受到惊吓,不想再使用小灵通,便要求退还话费。但她的这个要求却因当初购机时签订的那纸协议拦住了,海南电信按照协议规定拒绝了周小姐的要求。

  这时,周小姐认为,当初购机协议中规定的“若乙方手机丢失,预存话费不予退还,不得转存到另外一个小灵通或固定电话上”的有关内容,是不公平的格式条款,侵害了她作为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

  海南电信在法庭答辩时则表示,周小姐与他们签定的是《“小灵通”优惠购机协议》,协议里还约定“若购机后手机丢失,可给予补机,预存的话费可以继续使用,但不予退还,不得转存到另外一个小灵通电话或固定电话上”。该协议第4条约定:“为充分保证双方的权益,本着自愿的原则,乙方享受优惠购机必须签订本协议”。根据协议,该公司曾建议周小姐办理补机手续,是周小姐置之不理。因此,《“小灵通”优惠购机协议》是在双方自愿的基础上签订的,具有法律效力。

  海口市新华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原被告间签订的《“小灵通”优惠购机协议》主体、内容合法,意思表示真实,应依法予以保护。

  法院认为,由于周小姐是以预存500元话务消费款,手机丢失后可予补机续用预存话费,但不予退还话费等内容作为优惠购机的条件,明确约定于合同之中。上列合同条款虽由海南电信作为一种促销和经营方式加以运用,但是该格式合同条款体现了双方当事人平等、自愿、公平的民法原则,对合同双方当事人互惠互利并无不公平之处。况且,要订立合同之前,海南电信就小灵通的购机入网及各种机型优惠销售等内容在媒体上刊登了广告,对周小姐而言,小灵通并非是其唯一可供选择的通讯工具,故不存在侵害其消费者自主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的法律事实。

编辑 赵海涛 新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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