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经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许可,擅自使用《血染的风采》做手机铃声下载,为此广州网易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于昨天被市二中院判定侵权,网易须赔偿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11300元损失。
苏越是歌曲《血染的风采》的曲作者,其先后于1994年和2001年与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签订了合同,将该作品的公开表演权、广播权、录制发行权以及在互联网上载、下载及传输的权力授权音著协管理。但网易公司在其开办的www.163.com网站中,设置了“铃声传情”栏目,收录了《血染的风采》作为手机铃声提供给全国移动电话用户,未经苏越许可也未向苏越支付报酬。
音乐著作权协会认为,二被告上述商业性使用行为,构成了对作者著作权的侵害。现根据与作者签订的委托协议,以音乐著作权协会名义提起诉讼,要求二被告立即停止侵权,并公开赔礼道歉,共同赔偿经济损失113182.50元,以及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花费的合理支出6300元。
网易公司认为原告以自己盈利的5倍作为赔偿额没有法律依据等,请求驳回诉讼请求,北京移动公司认为自己在移动服务中仅起传输管道的作用,在从事服务过程中没有过错,因此不同意诉讼请求。
法院承认苏越作为《血染的风采》的曲作者与音著协签订的著作权委托管理合同合法有效,而网易公司未经许可,将《血染的风采》歌曲作为手机铃声使用,这一商业行为侵犯了著作权人信息网络传播权,应承担民事责任。因北京移动公司在主观接受程度上始终是被动的,所以其行为不构成对作者著作权的侵害,遂作出上述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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