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日,手机来电显示正式收费,海南移动每月收5元,海南联通每月收4元。没有开通此项功能的用户在接听电话时手机屏幕上不再显示号码,给一些尚未申请开通的用户造成了麻烦。不少用户纷纷抱怨,买手机卡时没说收费,现在运营商想收就收,是不是太霸道了?
用户质疑:凭啥收费
吴小姐是一家广告公司的业务员,平时与客户联系多,手机随时都带在身边。但9月2日这天上午她出门时刚好把手机忘在家里了,中午回家一看,手机上显示有5个未接电话,她习惯性地按未接电话一项,想查一查是谁打来的,但找了几次都没见到。后来还是她先生提醒说,是不是没有开通来电显示啊?吴小姐才恍然大悟,她一边打电话申请一边埋怨老公,你怎么知道也不告诉我一声,害得我可能把客户都丢了。
某电信商场一位经营手机的老板对记者说:“我每月打上千元的手机费,真不在乎这几元钱,但是这事以前没有,现在加上了,心里总觉得不舒服。”对来电显示收费意见更多的是那些每月手机费在一百元左右的消费者。他们的手机费大多是个人支付,对加收手机来电显示费反应强烈。他们认为,企业也好,商家也好,首要的是讲信用,不能前后不一样,说了又变,客户少时不加费,客户多了再加费,这让人有一种被欺骗的感觉。如果要收,刚开始就收还能接受,以后立个名目又收费,怎么让人受得了。
据了解,目前我国还有北京等十多个省市没有收取这项费用,市民刘先生说,用手机主要是图方便省事,不用到处找公用电话,运营商每个月已经收了一笔基本费,真不知道基本费里都包含些什么内容?
律师意见:没有法律依据
某律师事务所王律师认为,来电显示突然收费是不合适的,作为手机用户,有权利知道是谁在打他的手机,因为他接电话也是要付费的。王律师说,用户在购买时并没有告诉消费者几乎所有的手机用户都有这项显示。作为消费者,对于合情合理的电信服务功能付费是正常的,如享用中文短信息等,但对于有违消费者权益的收费,就算是信息产业部,也不能以损害消费者利益为代价随意增加收费项目,况且信息产业部有关来电显示的有关通知并未强行要求各运营商必须收费。海南两家移动电话公司增加“来电显示”收费项目,依据的是信息产业部的《通知》,但《通知》充其量只是一个行业规章,其内容不能与法律规定相冲突。移动通信部门不能以此作为单方擅自变更合同的依据。退一步讲,即使有了《通知》,也应该只是对新入网的用户有约束力,因为新用户对收费项目是明知和认可的。
另一律师事务所周律师从几个相关法律的角度发表了他的看法。他认为,用户在购买手机卡时与运营商构成了合同关系,按《合同法》第八条的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而运营商单方面增加“来电显示”收费项目,是对原合同条款的擅自变更,因为没得到用户的认可,是一种无效的民事行为。手机用户在办理入网时,就与电信部门建立了一种具有法律效力的服务合同。双方对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有明确的约定,其中并无“来电显示”收费项目。
他说,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有关规定,即使“来电显示”是一项独立的服务项目,在消费者办理手机入网手续时,运营商就应该明确告知此项服务功能收费,否则,就侵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消费者可拒绝交纳,实际上,此前的手机入网根本就没有相关的规定,运营商不能以上级的通知作为依据而不考虑消费者的想法。
周律师认为,从《价格法》来看,价格包括商品价格和服务价格,“来电显示”既不是商品,也不是一项独立的服务,不能单独收费。用户在购买手机入网时,交纳入网费,以后每月交纳月租费和高于普通市话的通话费,“来电显示”是作为移动通信公司提供的一揽子服务中的一项功能,消费者在购买手机时,用户也被明确告知“来电显示”是手机的基本服务功能之一。因此,消费者在购买手机时,已经支付过了,不能把它从整体服务中肢解开来,单独另行收费。
运营商:政策允许
海南移动和海南联通两家公司在接受记者采访时,均不约而同地表示其收费依据是信息产业部2000年的一份文件《关于调整部分移动电话资费的通知》,规定“移动电话主叫号码显示功能收费的上限是每月10元,具体标准由企业自定”。两家公司认为,按规定早就应该收,但考虑到海南的实际情况才推迟到现在施行,主要是为海南的用户着想。
海南联通在关于来电显示的宣传资料上称,来电显示是移动电话的一项增值业务功能,经过多年的试运行及广大用户的测试,影响该功能正常使用的技术问题已被逐一解决,现在已能基本正常使用。某运营商代表在谈及收费问题时还表示很气愤,为什么取消频占费时消费者大声叫好,而收取这项费用时就喊受不了呢,用户连这点“亏”都吃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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