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苏某一纸诉状将其前夫告上法庭,称对方利用网络侵犯了她的名誉权。
她诉称:前夫经常偷看她的日记,双方于2001年7月20日协议离婚。离婚后,被告多次通过互联网辱骂她,并将她与朋友的关系描述得极度肮脏。同时通过电子邮件将这些内容发送给她的朋友,有的内容长达8页之多。对此,苏多次提醒被告,被告置之不理并仍继续通过电子邮件进行侮辱。苏因此失去了工作,荒废了学习,新认识的男朋友也提出分手,其精神几乎崩溃。
苏某认为,被告的行为严重侵害了她的隐私权和名誉权,给她造成极坏的影响。她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侵害、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判令被告赔偿其直接经济损失5000元,精神损失1.5万元;赔偿原告及其亲属的精神抚慰金5000元。北京丰台法院近日将审理此案。(邓婷、金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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