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动电话机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简称《手机“三包”规定》)于2001年9月17日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信息产业部公布,自2001年11月15日起施行。尽管该规定已实施近半年了,但不少消费者对这一规定仍知之甚少,甚至根本不知道,使自己在手机消费中处于被动地位。广大消费者应多了解《手机“三包”规定》的内容,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手机“三包”规定》中规定了手机实行谁销售谁负责“三包”的原则。销售者与生产者或供货者、销售者与修理者、生产者或供货者与修理者之间订立的合同,不得免除“三包”责任和义务。销售者销售手机时,应开箱检验,正确调试,当面向消费者交验手机;核对手机主机机身号(IMEI串号)和进网标志、附件的出厂序号(批号)、产品商标和型号;介绍产品的基本性能,使用、维护和保养方法及“三包”方式和修理者;提供“三包”凭证、有效发货票,“三包”凭证应当准确完整地填写,并加盖销售者印章,有效发货票应当注明主机机身号(IMEI串号)、附件的出厂序号(批号)、产品商标及型号、销售日期、销售者印章、金额等内容;不得销售不符合法定标识要求、不符合说明书等明示的性能及功能,或者产品质量不合格的手机;不得销售未标注生产日期的电池;在“三包”有效期内,手机出现故障,销售者应当根据规定承担“三包”责任,不得故意拖延或无理拒绝等。 修理者应当具有行业主管部门委托的维修资质审批机构颁发的证书,维修人员应当经培训考核,持证上岗;承担“三包”有效期内的免费修理业务和“三包”有效期外的收费修理业务;应使用与产品技术要求和质量标准要求相符的新零配件;认真记录修理前的故障情况、故障处理情况和修理后的质量状况;向消费者当面交验修理好的手机,并如实完整地在“三包”凭证上填写修理者名称、地址、邮政编码、电话及维修记录。 在“三包”有效期内,消费者享受修理、更换、退货的权利,修理、换货、退货应当凭发票和“三包”凭证办理。消费者丢失发货票和“三包”凭证,且不能提供发货票底联或者发货票(底联)复印件等有效证据,依照主机机身号(IMEI串号)显示的出厂日期推算仍在“三包”有效期内的,应当以出厂日期后的第90日为“三包”有效期的起始日期,销售者、修理者、生产者应当按照本规定负责免费修理。 自手机售出之日起7日内,主机出现屏幕无显示、无法开机等性能故障的,消费者可以选择退货、换货或者修理。消费者要求换货时,销售者应当免费为消费者更换同型号、同规格的手机。消费者要求退货时,销售者应当负责免费为消费者退货,并按发货票价格一次退清货款。自售出之日起第8日至第15日内,手机主机出现上述性能故障的,消费者可以选择换货或者修理。消费者要求换货时,销售者应当免费为消费者更换同型号、同规格的手机主机。在“三包”有效期内,手机主机经两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凭“三包”凭证中修理者提供的修理记录,由销售者负责为消费者免费更换同型号、同规格的手机主机。 另外,消费者送修的手机主机如在7日内不能修好的,修理者应当免费给消费者提供备用机,待原机修好后收回备用机。手机换货后,商品“三包”有效期自换货之日起重新计算,由销售者在发货票背面加盖印章,注明更换日期,并提供新的三包凭证。对于在经营活动中赠送的手机,同样适用于“三包”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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