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国际互联网进行必要的管制已成为当今的一种世界性趋势,具体管制方式各国有所不同。有的国家采取控制计算机网络国际联网出入口信道的方式,如沙特阿拉伯和新加坡,我国也采用了这种管制方式;有的国家通过制定专门调整计算机互联网络的国内立法的方式进行管制,如美国、澳大利亚;还有的国家则积极尝试和推进网络业界的行业自律,以此实现网络管制的目的,英国就是这种做法的代表。
有人认为互联网具有“三无”的基本特征,即无法律、无国界、无法管制。这种观点在国际互联网发展的初期一度比较流行,但现在继续固守这一观点的人相信已经不多了。计算机网络上日益增多的违法犯罪活动,促使人们在有关要不要对计算机网络进行管制的问题上逐步达成了一种共识,即必须对计算机信息网络,特别是国际互联网络进行某种程度的管制,而网络技术的发展也为网络管制提供了客观的基础。所谓互联网的“三无”特征,其实只有其中的“一无”,也就是“无国界”能够勉强成立。曾经发生的法国巴黎法院判决责令著名国际网络服务商雅虎公司在规定时间内设计出一种软件,以阻止法国公民进入雅虎网页上拍卖纳粹物品的网站,使我们对国际互联网络是否具有绝对的无国界性也产生了怀疑。
至于“无法律”,则一开始就属于网络业内人士对法律的误解。在互联网发展初期,一般缺乏专门以互联网为调整对像的法律,但其他相关法律则完全适用于互联网上的行为,比如,利用互联网骗取他人财物,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完全可以适用刑法中有关诈骗罪的条款定罪量刑。由于计算机国际互联网络是20世纪90年代才出现的新事物,而且发展迅速,因此,对它的法律调整滞后及不健全是不足为奇的,这是各国普遍存在的问题,但若由此断言国际互联网络处于法律调整的“真空”之中,是现实社会的法律所不能触及的“虚拟世界”,则属言过其实,甚至可以说是对法律的无知。
国际互联网的跨国界性无疑增加了各国在其主权范围内独立调整和管制网上行为的困难,但这并不意味着国际互联网无法管制。各国不仅可以通过各种形式的国际合作联手打击网络犯罪行为,而且,由于出现了强烈的网络管制的社会要求,各种行之有效的网络管制技术也应运而生了。今天,从技术上讲,国际互联网络无法管制的神话已被打破。
目前,世界各国有关信息犯罪的法律对策基本上是从两个方面入手的:一是修改现行法律,如对宪法、刑法、专利法、版权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进行修改和补充,使之适用于惩罚信息犯罪,如美国1984年通过的《仿造信息存取手段及计算机欺诈与滥用法》,就对联邦刑法进行了修改。1985年,加拿大通过刑法修正案,也将非法使用计算机和损害资料的行为归为犯罪。二是制定新的信息犯罪法规,通过单独立法来集中打击信息犯罪活动,这些法律就信息立法中的一些专门术语作了严格的定义,以杜绝罪犯借玩弄技术术语逍遥法外的现象。
美国现已确立的有关信息安全的法律有:《信息自由法》、《个人隐私法》、《反腐败行径法》、《伪造访问设备和计算机欺骗滥用法》、《计算机安全法》、《正当通讯法令》(一度确立,后又推翻)、《电讯法》、《儿童网上保护法》、《公共网络安全法案》等。
继1997年3月,OECD公布电子资料加密政策八大原则后,美国国会议员Kerrey-McCain等人提出《公共网络安全法案》。全文共58条,除了定义一些用语外,还针对民间加密的方式来保证信息安全,商务部出于对国家安全的考虑,可以禁止加密的信息或产品的发布。提案人还认为,政府保证网络安全的同时,还要保证个人的隐私权、知识产权以及网络使用者的个人安全,如有侵权问题发生,可对侵权人进行惩罚。
《儿童网上保护法》已经获得美国国会批准,并在1998年经美国前总统克林顿签署成为法律,这条法律旨在保护未成年人免遭互联网色情业的侵害。该法律要求商业网站的运营者在允许互联网用户浏览对未成年人有害的内容之前,先使用电子年龄验证系统对互联网用户的年龄进行鉴别。第一次违反者将面临最高6个月的监禁和5万美元的罚款。
在美国,网络法律问题专家认为,网络世界不再被视为一个特殊的领域,现实生活中的法律同样适用于网络世界。过去,很多网络服务提供商都逃避了法律的制裁,因为他们仅仅是充当数据的载体的角色,而对他们所传递的信息与数据并不参与编辑。一些律师和网络法律专家提醒网络公司不要忽视在国家法律的约束下所承担的责任。实际上,在互联网出现很久以前,在国家的法律中就有各种相应的规定,如果所拥有的信息属于违法信息,法律就有权力判决其交代信息的来源。 (李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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