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浙江省诸暨市的两家网站闹上了法庭。诸暨人民政府网站以剽窃网页内容为由,将一民营网站“诸暨在线”告上了法庭。而被告则反唇相讥,指责对方进行商业打击。在庭审中,来无踪去无影的“网络证据”成为案件争议的焦点。
原告诸暨政经信息有限公司是诸暨人民政府网的实际经营者。原告诉称,2001年10月,该公司取得了诸暨电影发行放映公司将拟演影剧资料在网站上独家发布的授权。但从当年11月份开始,就发现“诸暨在线”上也发布了原告网站的影剧资料内容。原告因此认定被告的行为属剽窃,要求其停止侵权、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人民币10万元。
为表明证据,原告向法院提交了一份由诸暨市公证处于2001年12月23日出具的《公证书》。当时受原告申请,诸暨市公证处委派2名公证员,旁观了原告方电脑技术人员对被告方相关网页的文本操作实验。据称,在登录了被告的网站后,经对涉嫌侵权的电影信息网页图片和文本文件进行对比操作实验,经过解密后的文件出现了与原告加密的有关文件相符的字样。原告据此认为,有了此项“文件胎记”,被告的相关网页显然剽窃了自己的网页内容。
被告“诸暨在线”坚决否认对自己的侵权指控,并对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提出质疑。被告认为,自己网站上从来没有刊登对方指控的内容。被告的法人代表同时指出,对公证时所使用的工具软件的合法性、稳定性,公证处根本无法证明;在不同的上机操作环境下,电脑界面上可以出现所有的画面,可以得出任何结论。因此,在公证时原告有否登录被告的网站都是疑问,公证不能得出原告的所述结论。
被告认为,要证明其是否网页著作权侵权,主要应看被告单位的服务器上是否保存有该网页。被告称,其网站服务器属于托管,目前远在北京。但据了解,查询服务器内容的取证方式操作起来非常困难。
在日前的庭审中,“网上证据”如何确认成了这起网络知识产权争执的焦点,实际上这也是目前几乎所有网络侵权案件的关键所在。由于证据问题的困扰,诸暨市人民法院对此案采取了审慎态度,将择日再审。(徐东良、本报记者董碧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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