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一网民在网上用他人手机号码发布信息,结果被手机主人告上法庭。最终经法院调解,虚假信息发布者当庭赔偿机主损失410元,承担案件诉讼费90元。
审理此案的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的法官提醒,《〈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实施办法》第18条明确规定:用户“不得在网络上散发恶意信息,冒用他人名义发出信息,侵犯他人隐私”。网民通过网络发布虚假信息或冒用他人名义发布信息,都有可能在法律上构成侵权行为。
据了解,这起案件的起因是,200年的的一天,北京人姜先生的手机一直响个不停,一接听,是陌生人询问:“请问您是否有手机卡号出售,售价50元?”后经一位来电的网民提醒是在“网上看到的信息。”于是姜先生报了案。警方经调查,很快查获了因一时堵气,在网上发布信息的刘先生。随后,公安机关通知网络经营者删除了刘先生发布的信息。
今年1月10日,姜先生一纸诉状,将刘先生告上了法庭,要求刘先生赔偿损失人民币2000元。案件经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定,刘先生故意在网上发布虚假信息,而其所留电话却为姜先生所使用。这一信息发布后,网络用户拨打姜先生手机与其联系,致使姜先生支付本不应支出的花费,同时,姜先生正常的生活也受到侵扰。刘先生的行为已侵犯了姜先生的合法权益。
经法院当庭调解,刘先生与姜先生本着自愿合法的原则,达成了刘先生对姜先生给予经济赔偿的和解协议,并当庭履行。(李力 李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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