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件:两大网站互诉公堂
被国内媒体称为“网络业最热闹”的“狐浪”之争,始于1月24日下午新浪正式起诉搜狐,称“搜狐网对新浪网短信频道、财经频道及体育频道等网上产品资源大规模剽窃、抄袭及侵权”。搜狐在否认指责的同时,还说新浪同样存在剽窃行为,并称要反诉新浪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一周之后——1月31日下午,搜狐宣布已正式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状告北京四通利方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北京新浪互联信息服务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
搜狐网代理人——北京浩天律师事务所马晓刚律师说,既然目前已经进入法律程序,搜狐将严格按照规则办事。但他又说,在基本事实查清的情况下,在新浪对其侵权和不正当竞争行为表示道歉的前提下,不完全排除有和解的可能性。
新浪网代理人——北京康达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的童明友表示,新浪通过法律解决,是“不得已”。童明友表示,这对整个行业有积极作用,不管赢利模式如何不同,一定要遵守法律。
解析:网络版权保护于法有据
分析人士指出,新浪网和搜狐网之间的相互诉讼,归根到底是商业网站发展中的抗争问题。随着国内互联网商业网站格局近几年的悄然变化,任何一家网站都觊觎国内“老大”这一位置,而作为国内最为知名的两家网站,新浪和搜狐之间的明争暗斗就不再令人感到奇怪。
然而这宗官司之所以重要,还在于中国网络经济发展过程中的法制化问题。业内人士称,中国网站抄袭作品并不是个新问题,中国的某些网站不仅内容相像,就连网站布局也像。此次“浪狐”相争可以引起社会各界对这一问题的更多关注。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博士姚欢庆在接受采访时表示,从法律角度来看,此案没有新鲜内容,只不过主体特殊而已。《著作权法》修改后,明确规定数字化作品受保护。在知识产权法律比较完善的情况下,重要的是司法实践。他认为,作为知识产权的载体,网络媒体与传统媒体一样,独创性的作品和汇编作品受保护,网上作品当然受著作权法和相关司法解释的约束和调整,所以讨论什么“网络知识产权”完全是非专业人士所为。
姚欢庆还介绍,《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六条对“时事新闻”进行了如下定义:“时事新闻,指通过报纸、期刊、电台、电视台等传播媒介报道的单纯事实消息……”“时事新闻”有别于任何具有评论性、描述性、凝结着作者的独立构思和创意的一般新闻作品或发表在新闻媒体上的非新闻作品,后两者都是受著作权法保护的,而时事新闻不适用于著作权法,这是国际惯例,《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对此就有规定。但是,姚指出,时事新闻“不适用于著作权法”,不等于不受法律保护,对于时事新闻的民事权利,也可以适用民法的有关规定进行保护,不得随意侵犯。况且,有时很难界定纯粹性新闻。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金海军博士在接受记者电话采访时也表示,我国《著作权法》在2001年10月修订后,已经明确“信息网络传播权”为著作权利的一种。网络知识产权仍属于知识产权问题,只是传播手段发生变化而已,属于著作权法调整范围。眼下对于“网络知识产权”的表达不准确、用得不确切,容易造成混乱。
对于新浪诉搜狐案涉及到的手机短信的侵权问题,金海军说,无论是现有《著作权法》,还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都没有直接的规定。不过,从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第二条来看,“受著作权保护的作品,包括著作权法第三条规定的各类作品的数字化形式。在网络环境下无法归于著作权法第三条列举的作品范围,但在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其他智力创作成果,人民法院应当予以保护。”显而易见,手机短信具有知识产权的属性应是不存在争议的。
北京大学法学院知识产权博士沈恒德律师在接受记者专访时表示,国内目前网络版权方面的法律的确不规范,但是《著作权法》的内容是清楚的,署名权、复制权、发行权,都是于法有据的。他说,中国的法律哲学是按照法律、解释、判例、习惯来延展的,没有什么是不受法律保护的,立法的滞后并不表示无法可依。即使没有明确的法条,还有“条例”和“解释”;即使连这些东西都没有,那么还有判例;就算是判例都不曾出现过,那么还有习惯和约定成俗的社会规范可供法院判决时作参考依据。
警示:推动建立游戏规则
作为中国网络界的“武当”和“少林”,新浪和搜狐之间的争斗只会彼此消耗,对于参与到国际竞争的大环境中是没有益处的。但是,这起官司的爆发又是必然的,是早晚都会出现的,通过打这场官司有助于确立游戏规则。这是接受采访的法律专家比较一致的看法。
专家们呼吁搜狐和新浪理性分析各自的行为,以保护“网上知识产权”为己任,共同维护网络版权,并以这场官司为契机,使“网上知识产权”问题得以法律的明确界定。假若这起官司能成为日后“维护网上知识产权”的法律案例蓝本,这将是推动我国网络业健康发展的一大幸事。
沈恒德博士说,“狐浪”互相起诉,说明了以往经营者对知识产权的轻忽,一些人信奉“拿来主义”或间接“拿来主义”的做法,并得到企业管理高层的默认、融入网站的日常运作中,这会将竞争环境导入无序混乱状态。
沈恒德认为,目前我国的知识产权保护无论在立法还是司法方面,都没有像国外那样受到更合理的认识和对待,这对未来知识经济的发展有负面影响。他说,希望通过这次事件能激浊扬清,促进建立一个更高层次、更完善的网络界经营和竞争模式。
沈恒德还认为,这个案件不仅仅应该教育IT业界的从业者,对消费者也应该起到一个警示作用。不要让消费者认为不保护知识产权是社会常态,不要让“拿来主义”和不付费的心态依然有存在的理由。他指出,网络上的内容变动很大,要确认侵权的确比较困难,法律的适用和保护也比较困难,但并不意味着就可以无法无天。应当通过“狐浪”之争教育广大网民和接触网络的中国人:网络世界也有游戏规则,让所有在上面寻找梦想、寻求快乐、寻求资讯的人能够从容地学习和成长。而中国迅速增长的网民又必将回报正当经营的网站。
就“狐浪”这个官司的解决,沈恒德认为很容易判定胜负,证据说明一切,事实胜于雄辩。不过,他认为双方本应采取另外一种解决方式:尊重法律专业人士,交由双方法律顾问,进行交流、沟通,找出解决方案,或寻求仲裁途径。这样做,既不花费企业成本,也不付出“社会成本”。
网络经济专家、中国社科院互联网发展研究中心主任吕本富也认为,从严格的意义上来说,没有一家网站敢说自己在版权保护方面是绝对完善的,在这种情况下,新浪和搜狐之间最好还是不要直接面对面,最好是事先能通过协商建立起一个行业内的自律规则。据专家介绍,国外的大网站之间一般都签有许可协议,允许相互转载,按量结算支付费用。
中国社会科学院新闻与传播研究所副研究员闵大洪撰文指出,这一案例的意义,在于推动中国互联网界整体朝着有序公平竞争环境的建立迈进一大步。换个角度说,国内互联网发展到今天,所有的网站都必须具有这样两个意识:规范运作和有错必纠。 杨东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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