沉寂了数月的中国互联网,随着搜狐成为被告,又一次成为了业界关注的焦点,然而这幕戏再也不是小曲清唱,如今的主角们已经是剑拔弩张了。继1月24日新浪以剽窃、抄袭其网上资源为由起诉搜狐之后,1月31日搜狐又发表声明,就著作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正式起诉新浪。截至发稿前,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还没有给予是否立案的通知。至此,中国最大的两个门户网站在这一回合的搏击中,均已出完第一招,摆的都是“诉讼”的招式,用的都是“版权”的内力。
行业规则 IT入世第一课
新浪网在起诉的声明中称,搜狐最近一段时间对新浪的短信频道、财经频道及体育频道等网上产品资源大规模剽窃、抄袭及侵权。搜狐也在起诉书中指责,“新浪对搜狐内容长期抄袭,最近一段时间来对搜狐商誉的严重侵害。”双方都将矛头指向了网络版权这个敏感的问题。针对搜狐网的起诉,新浪网作出了最快的反应,并在网站上发表了声明。新浪网称:他们希望搜狐网向法院提交的证据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而不是一种非理性的情绪反应。
与此同时,财经网站和讯与搜狐之间也发生了一场“闪电官司”。1月30日,和讯正式向北京市朝阳法院投诉搜狐,状告搜狐公司所属的“搜狐网”在未经和讯公司授权情况下,自去年6月以来大量转载和讯公司享有著作权的文章,并拒绝支付任何报酬。和讯请求法院判令搜狐公司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30万元。但是,和讯网随即在1月31日上午从法院撤诉。据搜狐的消息称,双方于30日晚消除误会并和解。双方还发表共同声明称,搜狐网与和讯网一直保持合作关系,由于双方工作人员的变动调整,导致双方沟通不力,发生误会。
关于新浪和搜狐这次的做法,天驰律师事务所的李朝应律师认为,其中当然有炒作的成分,“但其炒作的目的应该不是为了什么免费广告、提高知名度的俗套安排。”新浪可能已经认识到,版权问题是其收入的保证、是网站能生存、发展的生死攸关的大事,“因为网站下一步的竞争就是围绕版权来开展了。”
因此,从新浪与搜狐网络版权之争一事可以看出,采取切实措施保护网络版权已经到了抬上桌面的时候了。新浪与搜狐的网络版权之争可以说给入世后的IT业上了第一课。
起诉背后的利益之争
作为中国的三大门户网站,在2001年都经历了不同的危机。搜狐在纳斯达克交易所的股价跌到一美元以下、新浪高层震荡以及后来网易被纳斯达克停牌,评论和专栏都成了网上网下的热点。随着“暗战”逐渐转换成为短兵相接,在经历了上次不了了之的起诉后,此次的“新闻大战”也就演变成为“起诉大战”。
回想起2001年的争夺,双方除了以往在新闻资源上的争夺等“传统项目”以外,邮件服务也曾经是闹得沸沸扬扬,而双方在主要营收项目上也是越来越接近,短信息就是其中的一项。面对短信息的巨大市场,双方都已经把短信息锁定为利益的重要来源,因此短信息的竞争也就把双方的矛盾推向了激烈的地步。此次,双方起诉的目标也主要集中于短信息的图片、铃声和内容上。
版权之争 由来已久
其实,互联网关于网络版权的争执已经由来已久了。
早在1998年,北京市海淀区法院知识产权庭就审理了国内首例互联网著作侵权案。1998年10月原告陈卫华以笔名“无方”撰写的《戏说MAYA》一文被电脑商情报社将下载后刊登在其主办的《电脑商情报》上,署名为“无方”。原告陈卫华遂以电脑商情报社的行为侵犯其著作权为由,诉至北京市海淀区法院。最后,法院经过审理,认定电脑商情报社的行为构成了对原告著作权的侵害,并作出一审判决。而由于当时国内著作权法规定受保护的8类作品中,并没有明确规定数字化作品也属该法保护的范围,同时,在司法实践中也无先例可循,所以海淀区法院在审理过程中,主要是“按照著作权法中有关规定的精神”,并考虑互联网的特点来认定事实,适用法律的。
之后又发生了名作家状告北京世纪互联案。1999年9月18日,北京市海淀区法院开庭审理王蒙、张洁、张抗抗、毕淑敏、刘震云、张承志6名国内知名作家状告北京世纪互联通讯技术有限公司侵犯其著作权案。法庭经过审理后,认为:“作品经过数字化转换,以数字化方式使用,只是载体形式和使用手段的变化,并没有产生新的作品,作品的著作权人仍然享有著作权。”因而判令被告停止侵权、公开道歉、赔偿经济损失,而这一判决依然是“依照著作权法有关规定的精神”做出的。
与这两个案件中原告最终获胜的结果不同,更多的网络版权案最后不了了之。1999年搜狐与蓝羽毛的案子原定要在第三届中国北京高新技术产业国际周期间公开审理,但是在离开庭日期只剩3天时,原、被告双方突然变了卦。被告搜狐公司的律师紧急通知法院:出于某种考虑,他们已与原告蓝羽毛中心庭下和解了。彼阳与新浪网的著作权纠纷也以新浪网的一封道歉信在庭外和解。
另外对法院在上述两个案件中的判罚,一些法律界人士评论说,从情理上讲,法院这一判决无可厚非;但从法律角度上看,则显得苍白无力。因为著作权法第四章规定的著作权演绎使用方式仅有图书报刊的出版、表演、录音录像和广播电台及电视台播放四种。在网络上投稿或在自己的个人网页上发表作品,法律并没有明令禁止他人擅自转载、摘编。作为新兴的“第四媒体”,网络并不在著作权法的调整范围,因而网站或者其他人任意转载网上文章,可以视为不构成侵权。这也说明了目前国内法律的滞后性,现有法律适用于网络版权侵权方面有一定的困难。
互联网版权呼唤行业法规
虽然目前互联网作为一个新媒体仍处于初期阶段,网络知识产权仍然是困扰网络经济、网络发展秩序的重要问题。而依照我国的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网站是没有采编新闻的权利的。因此,这场“起诉大战”也向我们提出了一个尖锐的话题:如何来保护互联网的知识产权?雅虎的新总裁在上任后,也是明确表示要摒弃了没有版权的东西。有业内人士认为,没有新闻版权,网站作为媒体来说,何谈以诚信为主旨的媒体?像搜狐等网站,在诞生之初就是靠“胡涂乱抹”吸引了眼球,而在如今这个越来越重视知识产权保护的年代,如何保护知识产权也将成为各大网站面临的“新课题”。
国际上对互联网上的版权保护的基本定义及惯例上主要援于伯尔尼文学与艺术保护联盟的《伯尔尼公约》(Berne Convention)。该公约定义的版权保护简单来说就是对文学、科学、艺术作品的一种保护。该保护的主体可以是你纸上的画、磁带上的音乐、以及你硬盘中的各种数据。就互联网而言,保护的内容包括网上储存的mp3等媒体文件平面图形、以及文字和各种脚本语言等网络资源。《伯尔尼公约》规定在没有作者的授权声明下只有三种类型的网页中的资源可以随意使用,即属于public domain的政府的网站、版权根据上述标准判断为过期、作者自愿放弃版权的。
另外,1996年12月20日在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主持的外交会议上缔结了《WIPO版权公约》(WCT)和《WIPO表演和录音制品公约》(WPPT)。国内法律界人士认为,尽管目前我国没有加入这两项《公约》,但应尽快确立网络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并逐步实现与国际通行规则接轨。1999年4月15日,由人民日报、中国青年报、新华社、中央电视台等国内知名媒体牵头组织了全国23家新闻网络媒体通过一个旨在保护网络版权、建立网络媒体行业规范的《中国新闻界网络媒体公约》。2000年12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正式实施。该司法解释明确规定: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包括著作权法第3条规定的各类作品的数字化形式。为网络版权纠纷依法解决提供了依据,它表明国内有关网络著作权的立法迈开可喜的一步。
我国加入WTO之后,对于保护网络著作权所采取的措施越发得力,著作权法已经全国人大常委会修正,网络传播权已经明确成为著作权人的一种权利,而且大大增加了法律操作性,如规定了法定赔偿额,著作权人可以申请法院发布临时禁令,进行诉前证据和财产保全等,这些都有力地保护了网络著作权。
但是,目前我国还没有对于网络版权的明确立法,网络相关法律法规明显还需要一个发展过程,要实现对网络版权的充分保护,建立网络媒体的行业规范,确立网上侵权行为的认定和处罚标准,就必须进一步完善网络著作权法律制度,弥补网络版权保护的法律真空。 (苗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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