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30日,本报法治社会版“焦点人物”专栏刊载了天津四方律师事务所来云鹏律师诉新浪网邮箱“缩水”案的报道。1月31日,新浪网致电本报,提出了他们在一、二审过程中的诉讼意见和主要观点。为使报道客观、公允起见,本报记者对被告一方也进行了采访。
新浪网的注册人———北京四通利方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表示,来云鹏通过新浪网注册取得新浪网会员身份,并享受免费邮箱服务。注册过程中,新浪网全面展示了服务条款,只有在用户完全同意该服务条款,并点击“同意”键以表明其已接受了服务合同的全部内容后,方可继续进行操作。故该服务条款应作为本案判断是否存在违约行为的依据。
而且,在该条款中明确规定了新浪网有权在必要时调整服务合同条款,并随时更改和中断服务,而无需对第三方负责。四通利方公司调整电子邮箱容量完全是行使变更合同内容的权利,从而不构成违约。另外,新浪网所提供的电子邮箱服务完全是免费的,在实际的使用中,用户无需支付给新浪网任何对价,因此来云鹏的诉讼请求是于法无据的。
在本案中,四通利方公司作为“新浪网”北京网站经营者,为社会公众提供互联网信息服务业务,包含着为用户提供免费邮箱的服务。社会公众在浏览该网站的有关会员注册或免费邮箱注册页面内容后,可根据浏览者的自主意愿决定并按照页面提示和步骤进行用户注册。根据“新浪网”北京网站提供的要约条件,在免费邮箱注册时,除需要按页面要求提供申请注册人的个人信息外,必须全面地接受页面中显示的“新浪网北京站服务条款”的全部条款,认可该条款所有内容,点击“同意”键后才能完成注册步骤,获得“新浪网”北京站会员的资格和享有免费邮箱的服务,双方之间缔结关于免费邮箱使用的服务合同。在点击“同意”键后,应当认为申请者已完全知悉并接受“新浪网北京站服务条款”。
来云鹏正是完成了前述的注册程序后,自愿明确接受网站服务条款后从而与被告之间缔结了电子邮箱服务合同,如此而来,“新浪网北京站服务条款”作为双方所缔结的电子邮箱服务合同的组成部分对双方当事人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
所以,新浪网认为一审胜诉是在预料之中,他们对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的终审判决亦持乐观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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