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人把1月24日“新浪告搜狐剽窃抄袭”称为“一场口水战”,但显然问题没这么简单。姑且不论最终谁输谁赢,人们普遍的看法是,最起码这是一个规范互联网秩序、普及保护互联网知识产权概念的好时机。
谁抄谁的都不对
互联网上的著作权官司早已不是什么新鲜事物,但迄今最有名的案例显然是最近的“新浪告搜狐”。
不少小网站靠“东拼西凑”起家,并做好最坏打算:大不了关门。但因为中国的司法条款还未将他们“封杀”,所以,他们都没有沦落到他们想象中的最坏地步。
因为互相模仿(虽然模仿还算不上抄袭),有人说中国的网站都似曾相识,戏称他们为一群“孪生兄弟”。不说小网站,几个门户网站最起码新闻频道的内容差不了太多。一位媒体同行想起了她的经历:一次,她想将自己的一篇被转载的文章从某网站撤下,但被告知只有竞争对手也撤下来了才行。她奇怪为何两个网站非得“一损俱损、一荣俱荣”,而且如果转载的文章都一样,那如何具备特色?
这个问题终究应该解决,否则,网上一大抄成了中国网站的“中国特色”,所以,撇开网站之间的恩怨,如果说这件事还有些意义的话,那就在于告诉了人们:谁抄谁的都不对。
网上一大抄
已知的互联网知识产权纠纷早已不限于“网站告网站”,而是“全面开花”。撇开商业性网站之间的纠纷,涉及到普通人的网上著作权纠纷就最起码有三类:
打得最热乎的是公司网页之间的“抄袭”纠纷。被媒体称为“天津首例网络侵权案”的一个案子可作为例证。天津市一位姓张的女士经营了一家兰花花织布坊,2000年建了一个“兰花花----中国蓝印花布”网站,同年11月,张发现上海海瑛服饰公司制作的一个网站的网页与其极为相似。天津市高院2001年年初终审认为,“兰花花----中国蓝印花”网站享有著作权,海瑛公司停止侵权行为,公开致歉,赔偿原告3万元。
数量最多的是互联网转载纠纷。佛山网民“阿细”,曾将自己撰写的一篇署名“阿细”的文字作品投稿到北京某网站,并获得相应的稿酬。但后来他状告“另一网站”未经许可就将原告文章全文转载,并且没有支付稿酬。据悉,佛山法院一审判决“阿细”胜诉。但终审判决还未下来。
上述的还只是网上的互相抄袭,其实抄袭范围早已扩展至网上抄网下的或网下抄网上的。2000年4月,中国社会出版社出版了一套丛书,其中“自行收录”了4位作者的9篇网络作品,而这4位作者与“榕树下”网站签订了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未经“榕树下”许可,出版社不可以转载。中国社会出版社于是被“榕树下”网站告上了法庭。这是出版物“非法”下载互联网原创作品。
另一个相反的例子是把出版物“上载”到互联网上引起的纠纷。去年,《悲惨世界》中文翻译者之一、98岁的方于女士在云南状告某网站将《悲惨世界》中“译本擅自搬上网站,供上网用户免费阅读,免费下载”。
几乎所有的被告都宣称“网上数字化作品并非我国《著作权法》明文规定的保护客体”,网上数字化作品是否享有著作权是双方最大的争辩问题,但北京广盛律师事务所律师孙胜华说,“网上纠纷有法可依。关于知识产权的法律有三种,鉴于目前没有专门针对互联网版权纠分的法律,互联网上的纠纷应该适用于其中之一的《著作权法》。作者的作品于网上登载,作品本身没有发生变化,只是承载作品的载体由纸张书籍变成了网络,因此网上使用作品仍应由《著作权法》予以调整和保护”。
孙胜华解释说,是否违反《著作权法》比是否违反《专利法》等确实更难以判定,因为认定是否侵权的难度大,《著作权法》并不强调作品本身是否雷同,而在于双方需要证明是否作品是自己做的,关键是举证困难。所以,判定手机短信图案是否侵权不容易,而网页抄袭则很容易判定。
网民是弱者?
但事实上,网民在互联网著作权纠纷中一直是弱者。商业性网站有能力动辄就对簿公堂,但被互联网侵权的普通网民有多少人会去告到法院?又有多少得到合理判决?!原因是要想为自己讨说法,这个过程复杂,将让著作权人花去很多金钱与时间。没有多少人能耗得起,所以有些敢于站出来的网民往往被斥之为“刁民”、“找碴儿的”。
多数人的经历是,如果直接和侵权的网站联系,大些的网站会礼貌地立刻答应“私了”,允诺立即按千字几十元之类的低标准支付稿费,而小网站则会马上删除相关网页、销毁证据,致使被侵权者投诉无门。
如果被侵权的网民想要拿到证据,就得去请当地公证处给予公证,但一想到案件的标的,多数人不肯出这笔千元以上的公证费用以及接下来不菲的律师费,只好作罢。
即使是做了“公证”,到哪里去起诉也是个问题,我国目前通常的做法是由侵权网站所在地的法院来审理,而如果被侵权的网民与被起诉的网站不在同一个地方,又有谁会去起诉?!
但诸多网站也有冤屈,有网站指出,一些网民投稿过来说是自己的原创作品,实际上是抄别人的,害得网站既付稿费,又蒙受不白之冤;另有网民把别人的文章当作贴子发过来,还署上自己的网名,网站挂上去后,自然会被投诉“侵犯知识产权”。这种情况下,网站也想找那个网民“算帐”,可事实上网站根本就找到不到“始作俑者”。
网站之间也会发生这种问题。一位网站员工就举了一个例子,他们曾与某网站签订合作协议,允许从该网站转载文章,并由对方保证文章内容具有合法的版权。但后来转载自该网站的一篇文章遭到作者控告“侵权”,而该网站已将网页删除,他们觉得莫名其妙的是,这个“黑锅”怎能由自己来背?!
目前的互联网纠纷已经多如牛毛,包括下载、BBS、搜索引擎、加密、解密等几乎所有的方面,真正轰动的案子是新浪、搜狐这样的网站之间的纠纷,有多少网民侵权的案子被人关注,并得到保护呢?网上不是虚拟世界,需要规则与秩序。(康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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