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服务分为技术服务和内容服务两大类。由于内容服务对技术有很强的依赖性,一些技术服务提供者(ISP)同时也是内容服务提供者(ICP)。这就带来一个问题,谁都可以成功地经营内容服务吗?以下一些例子值得思考。
1999年,美国电话电报公司(AT&T)以1000亿美元收购了远程传播公司(TCI)和第一媒体公司(MediaOne),以拓展电话业务,并利用有线电视网作宽带内容服务。这项兼并让AT&T背上了有史以来最沉重的债务,最终成为业内公认的“最失败的兼并”。2000年10月,AT&T被迫一分为四,随着其股票一路下跌,2001年12月,AT&T最终以720亿美元的价格,将其有线电视宽带公司出售给康卡斯特有线电视公司(Comcast)。
这个例子似可简单地表示为:ISP收购ICP——经营受挫——出售给新的ICP。它提示我们,内容服务不是简单的内容传输,它有很强的专业性,如果非内容服务专业公司缺乏足够的经营能力,失败在情理之中。
这种失败并不是个别现象。国外的宽带服务多是接入服务同内容服务同时经营的,但大部分公司业绩欠佳,不仅AT&T出售了其宽带部门,美国最大的宽带服务供应商Excite@Home也在破产的边缘徘徊,宽带接入商Covad2001年8月提出破产,YAHOO公司巨资收购的宽带内容网站broadcast.com,一直未有让人乐观的表现,韩国最大的移动通信运营商SK Telecom旗下的宽带业务也正要剥离。这些似可进一步说明,非内容服务公司从事内容服务的困难比预料的要大,内容服务的专业性要求其“专营”。
我国宽带基础设施已处于世界领先水平,但宽带内容远没有发展起来。有预测称,宽带内容服务市场成熟可能还需五年时间。电信运营商、接入服务商或社区开发商、传统的ICP以及有线电视行业等,几个方面都对宽带内容服务跃跃欲试,但“热装冷用”的现象明显,形成了一个互相等待、互相观望的怪圈。这似乎也在提醒我们,如果明确宽带内容的“专营”,是否可以尽早结束这种观望状态。
我国2000年9月出台的《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十四条中,对“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和“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者”的责任和义务做了规定。2000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使用了“网络服务提供者”和“提供内容服务的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定义。虽然都未对内容服务与技术服务做进一步细分,但如果ISP指网络接入服务商(IAP)和网络平台提供商(IPP)等,ICP指依靠站点本身向用户发布信息以及进行其它信息增值服务的企业,那么“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者”及“网络服务提供者“与ISP应是对应的,“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及“提供内容服务的网络服务提供者”与ICP应是对应的。等于为技术服务和内容服务订了大的框架。
在我国的入世承诺中,增值电信业务开放,既涉及ISP,又涉及ICP。对增值电信,国际上还未形成明确界定,但各国也都很关注,一致认为增值电信服务主要包括以下七项服务:电子信箱、电子数据交换、在线数据的加工与信息处理、在线数据库存储与检索、增值传真(如传真存储转发服务)、代码规程转换等。
事实上,WTO正式成员市场开放程度与其承诺在不同程度上都存在距离,134个成员国中,参加《基础电信协议》同意开放电信市场的有72个,其中真正开放电信市场的只有12个,开放国内长途电话业务的14个,开放移动电话业务的54个,这说明,因地制宜的制定开放政策完全符合国际惯例。
我们履行入世承诺的同时,有必要把 “增值电信服务”中的“内容服务”与“技术服务”区别开来,依法实行分层分类管理的原则。信息内容服务走向“专营”,应是一个受到鼓励的大方向。(梁立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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