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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浪网律师:并非突然袭击 新浪没有炒作动机


http://www.enorth.com.cn  2002-01-30 08:42

  新浪网律师——北京康达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的童明友律师,日前接受记者独家专访,谈了对新浪起诉搜狐著作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事件的看法。

  问:新浪对于这次事件是否作了较长的准备?是否属于突然袭击?

  

答:事实上新浪发现搜狐抄袭数量增加后,早在2001年10月多次出侵权通知和警告,并提供了具体的侵权页面,但当时是以为搜狐个别部门人员的问题,希望和相信搜狐会立即纠正,因此认为没有必要对外披露。

  但令人难以理解的是,搜狐公司没有作出任何回应或纠正,并且至今从未停止其大批量的抄袭侵权行为。新浪因此理解判断搜狐对新浪的剽窃、抄袭行为不是偶然的无心之失,而可能是其公司内部确定或默许的故意行动。

  新浪在警告无效的情况下,也只得通过法庭保护自己权利,为了揭示证明搜狐侵权的数量、程度,新浪需要一段时间以固定搜狐连续不断的侵权行为。

  问:对搜狐立即发表措辞强硬的反驳声明有何意见?

  答:作为新浪的律师,当然更关注搜狐对此事的反应,我对搜狐声明首先判断其是对新浪指控的法律层面抗辩,还是情绪层面的反应。搜狐声明主要意思有:新浪面临前所未有的压力和困境,其互联网门户站点之一的地位受到严重威胁。起诉是新浪转移人们对其内部管理问题关注的视线,系 “特殊含义”的春节前媒体攻势。大规模剽窃屡次警告无效严重失实、没有根据,纯属恶意炒作。搜狐部分作品来源于网友DIY原创。

  如果搜狐的声明是在几天以后,我可能会比较重视。但搜狐声明是在新浪发布起诉消息后2个多小时的立即反应,而此时仅是法庭受理了新浪起诉文件和证据,并没有送达搜狐。换句话说,搜狐发表声明是在根本没有看到新浪的起诉内容,重要的是没有看到新浪固定的大量侵权证据,并将这些证据一一与其创作人员核对,与其律师讨论,因此搜狐是在根本不知道论据的情况下通过声明表达全部否定的论点。因此我认为搜狐的声明只体现了一种搜狐公司对公司部门、公司人员永远不会犯错误的,其网站每天变化的不计其数张网页永远不会发生失误、不会发生侵权的完美自信,或者纯粹是一种情绪化的应激反应。没有法律上的意义。

  我仅关注确定并有意义的抗辩,比如作品何时创作,具体的作品来源,具体的创作主体,首次发表时间,是否存在抄袭新浪的事实,新浪的指控是全部失实还是部分失实等。

  诸如炒作、动机质疑、作品来源于网友DIY原创的辩解没有任何法律上意义,因为新浪的指控不是仅在媒体或网站上发布的声明,而是法院已经正式受理的具体、生动的一单案件。法院在此类案件处理上根本不考虑是否炒作,动机如何。法庭上仅抗辩争议图片是网友创作,或动机不纯如同没有抗辩。我虽是新浪律师,但仅负责处理新浪重大法律问题和代理重要诉讼,我相信新浪也不会对情绪化的反应作回应,我也不会去代理打嘴仗。

  问:现在搜狐已经出示证据指控新浪抄袭,搜狐新闻中心将事件归纳为新浪搜狐互诉侵权事件栏目?

  我看到搜狐网上公布的新浪侵权证据,与前面的回答类似,我只关心法律意义上的侵权和证据。侵权不是由网上裁定,而应该由法庭认定。向媒体发布消息指控侵权,在网上出示证据,与将起诉证据确实地筛选、选择认定提交法庭,或与法庭最后审判确定侵权,是完全不同的程度,也不是一个性质——有些事可以说,可以指责,但不能上到法庭,有些证据可以在媒体展示,但经不起法庭质证推敲。我参加了新浪的证据论证,新浪是将大量侵权证据固定后再从中筛选,粗中取精,量中选质,反复论证、确定作品创作人,创作时间,发表时间,搜狐发表时间,作品独创性,作品合法性。仅手机图片部分最后从认为抄袭的大量手机图片中仅选出数百幅。搜狐是网上公布7个页面;新浪证据应该说无论从数量、质量上都和搜狐网上公布的不同,一个是诉致媒体法庭,一个是诉致北京法院。搜狐“互诉侵权”栏目的编排仅说明中国文字含义丰富,作者遣词巧妙。

  如果搜狐真将其现在指控的新浪侵权证据提交至法庭,则是搜狐具有信心的表示,那时我相信搜狐是经过另一种形式和程度的冷静和专业的判断。

  侵权应该由法庭裁决,而不是由宣传声势裁定确定。我建议并希望新浪应像上次处理与搜狐新闻报道纠纷一样平和、低调处理,尤其不要回应任何情绪化的指责——因为你新浪有发布平台,所以你更应该沉默,时间往往能解决问题。

  问:难道新浪就没有炒作的动机?

  答:炒作应该指无中生有,或小题大做。我是新浪网的常年顾问律师,知道此事件发展演变的全部过程。本案的抄袭事实,主体,时间,程度都是在警告无效后经过证据固定,并且新浪是将大量的证据筛选提炼后正式提交到法院,而且通过了法院的立案审查,显然不属于无中生有。

  门户网站比如新浪或搜狐拥有的最主要财产应该是品牌和不断制作的网页内容,网站的内容是其内部人员依靠激情和智慧不断创作,或者有偿获得。网站对网页内容被抄袭的感觉与局外人是不同的,其心态不亚于农民土地被剥夺,银行资金被抢劫,母亲的孩子被拐卖,显然不是小题。新浪发现大量被抄袭的问题后,既没有立即向媒体渲染,甚至没有披露,也没有突然袭击向法院起诉,而首先采取了低调的方式,在2001年10月向搜狐发出书面的侵权警告,要求纠正,希望大事化小的解决方式。应该说在此时或之前包括之后,搜狐的不同反应处理方式完全可以使事件发生与现在截然不同的结果,完全有可能使事件大事化小,小事化了。

  新浪通过法律解决。内部讲是“被迫”,我认为应该说是“不得已”更恰当,因为搜狐显然不会有迫使别人将其置于被告席的任何念头,实际搜狐内部现在也未必没有检讨是哪个部门或那几个人忽视,搁置了新浪警告,使事件升级。

  新浪现在起诉完全属于正常反应,通常权利人在警告侵权人被置之不理的情形下,大都会采取与新浪相同的行动。

  我不认为新浪有炒作的动机,要炒,新浪为何在去年10月发出警告而不起诉,或不发警告立即起诉,国庆节媒体攻势与春节媒体攻势有实质区别吗?新浪是希望通过此案规范行业市场。如果搜狐确实剽窃了新浪,新浪在2001年10月警告如同 对侵权人发出警铃,搜狐既不回应还继续侵权,新浪只能采取法律措施,如果起诉则被指责为炒作,陷害,如同盗铃人既不掩耳还要堵权利人的嘴,这不是强盗逻辑吗?诉讼的真正原因并不在于新浪想了什么,而在于搜狐作了什么。

  问:新浪作为搜狐的主要竞争对手,本次诉讼的目标是否确有如搜狐所言的打击竞争对手,从而保护新浪第一的地位?

  答:本案证据搜集是我参加审查筛选,我认为新浪起诉搜狐首先是有充分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其次,本案特殊情形是在搜狐对于新浪的侵权通知不予理睬的情形下而为。通过诉讼打击竞争对手的说法不符合事实。任何正常的权利人在对侵权人发出侵权警告无效时都会采取采取适当的反应方式。我设想不出在警告无效后还有什么除诉讼以外的方式,可能只有任人随意地蚕食或者鲸吞。

  互联网行业只能在合法竞争的前提下发展和繁荣,我相信本案诉讼结果会维护新浪的合法权益,并有利于规范市场环境,如果整个行业主体都是在违法、侵权的情况下发展、繁荣,则这个行业本身就是一个失败的行业,搜狐如果在一个失败的行业中就是获得第一难道是胜利者吗?

  问:本次诉讼会否造成对搜狐公司的不良形象?你对案件的结果有无预测?

  答: 权利人诉讼与否并不能调整或改变侵权主体的实质和形象,侵权人造成的后果或影响只能由其自身来承担,如同侵权人必然会获得不法的侵权利益一样,其也必然应该获得不良的侵权形象。我们与新浪的技术人员共同审查过证据,你应该完全可以设想新浪管理层在不得已决策起诉时的为难心态——好象是新浪引起互联网门户战争。你也应该设想新浪对此案会如何谨慎、小心,新浪是在大量侵权素材中仔细筛选,最终选用只是其中一小部分。我们认为精选出的证据可以证明搜狐侵权行为是客观事实,侵权主体也客观存在,应该获得胜诉。

  搜狐现在的回应是对新浪指控全部否定而不是部分否定,任何人或公司的行为、和判断都有发生错误或失误的可能,我不认为搜狐在并没有看到新浪的诉状内容和任何证据的情况下就对公众发布全部否定有关侵权指控的声明是理智的。

  现在事件的最新进展是,搜狐公司通过媒体在2002年1月27日表示“现在网络知识产权也没有明确的定义,手机图片谁都没有版权”后继续在抄袭新浪网页面,新浪网委托我在2002年1月29日向搜狐再次发出侵权通知,要求纠正。

  问:搜狐公司最近与新浪矛盾摩擦不断,这是否是由于两家公司由于经营模式的雷同而使竞争更激烈,更白热化?

  答:表面上看新浪、搜狐经营模式是有相似处,但从我这3年作新浪网律师的经历,我确实感觉到一些区别,但愿已经剔除与新浪的感情因素。新浪对网络知识产权的认识可能与搜狐有较大的差异,新浪始终认为知识产权保护是覆盖网络行业的,认为作者创作的绝大多数网页作品包括手机图片都享有版权及其合法权益。当我发现搜狐公司负责人在2002年1月27日通过媒体(北京晨报)表示“现在网络知识产权也没有明确的定义,手机图片谁都没有版权” (搜狐网站转载发布地址it.sohu.com/27/70/it_article15927027.shtml ),我理解这可能是两家门户网站由于对网络著作权认识水平根本不同,而导致事件升级。

  新浪对权利人的态度和侵权事件的处理模式。实际上像新浪、搜狐这样的大型门户网站,自身创作人员很多,签约的内容提供者也多,每天更新的页面不计其数,即使管理再严格,百密一疏情况是不可避免的,比如新浪因为网页内容也会收到通知、警告,但我了解新浪网要求其内部人员对于任何权利人的提示,都要认真对待,及时回应,妥善处理。新浪被抄袭的情况也很常见,但在新浪发出侵权通知或警告后,大多数侵权人也都能回应和协商解决,我接触的新浪有关案件没有发现新浪对权利人的通知置之不理的情形,其他对新浪侵权的网站收到侵权警告后完全不予理睬的情况也很少见。

  如果搜狐负责人认为有关的网页作品根本没有版权,搜狐为什么要理睬新浪2001年10月的侵权警告,如果搜狐不回应,新浪认为享有的网络作品著作权被侵犯,警告又被漠视,新浪下一步又可以做什么?所以新浪与搜狐对网络著作权的认识截然不同可能是被迫上法庭的重要原因。

  新浪对于危机事件的处理。比如2001年9月底与搜狐发生的新闻报道纠纷,搜狐9月29日的声明是非常激烈的,肯定性表示如不道歉将起诉新浪网,当时我在上海,与新浪管理层紧急电话会议,论证有关的新闻来源,是否属实,是否构成诋毁商誉,最终确定没有法律问题,新浪决定不道歉而仅发表一个简单的声明表示愿意通过法律途径解决,不作任何情绪化的回应。

  由于搜狐明确表示诉讼,新浪指示我们立即作应诉准备,害得我和我的同事国庆节都没有休息。大约10天后,其他媒体采访了北大青鸟发了一个印证性的新闻,搜狐就没有消息了。随后又有媒体报道说搜狐与新浪达成了和解协议。实际上根本没有达成任何协议。但新浪容忍了“和解”的显然不正确的报道,没有发出任何澄清的声音。

  最后在“和解”消息发布后10多天,记者向我询问结果,我如实告知新浪没有与搜狐达成过和解。之后新浪也从未发音,一直沉默到现在,现在外界很多人都认为当时新浪与搜狐私下和解了。直到2002年1月24日我在北京参加新浪起诉搜狐侵权的新闻发布会,还有记者向我发问,“新浪在上次与搜狐进行和解,这次是否也有可能最终和解…… ”。

  因此我认为新浪与搜狐的处理问题的模式或风格是有差异的,经营模式、经营理念的雷同和差异都不是最重要的,关键是竞争者的经营理念,对赢利目标的追求模式是否遵守起码的商业道德和法律,其行为是否侵犯了其他权利主体。任何行业的盈利模式、对赢利目标的追求如果是建立在违背商业道德,违反法律的基础上是没有生命力的,是饮鸩止渴。(孟华)

  

编辑 陆鹏 新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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