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中国电子信息产业发展研究院IT经济研究所 黄云生 出口:喜忧参半 重在突破 降低关税和开放市场,短期内使出口企业受到冲击,将使一批竞争力弱的企业倒闭。信息技术产品(包括半导体、计算机、电信设备和其他信息技术产品)中大多数到2003年实行零关税,部分产品在2005年实行零关税。国外厂商大多拥有极大的技术领先优势,转移至中国的已是成熟的技术和产品,这样,我国开发新技术新产品的努力将受到极大冲击,极具发展前景而又相对较弱的产业,如半导体、工控机等会受到威胁。 长期来看,加入WTO将通过促进我国经济良性发展,通过参与国际贸易规则的制定,为信息产品出口创造一个良好的基础环境。“入世”将促使观念和思路的转变,大大推动包括信息产业在内的国民经济体制改革的步伐和企业经营机制的转换,有利于形成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新体制,推动产业结构调整。国民经济和信息产业的良性发展为IT产品出口创造一个有利的环境。 由于我国“入世”后将参与国际规则的制定,享受国民待遇,这样,出口企业的产品在技术法规和标准以及合格评定程序方面将享受与任何WTO成员同样产品相同的待遇;在早期阶段取得其他WTO成员制定技术法规、标准和合格评定程序的信息,从而及早采取措施获得市场准入;有权对其他WTO成员正在起草中的技术法规和合格评定程序草案提出意见,以保护企业的利益。这对于信息产品的出口有积极的促进作用。 加入WTO可以有效促进我国已有优势产品的出口。我国入世后,各WTO成员将给我国最惠国待遇,因此对我国出口产品只能征收最惠国税,而不能收普通税。由于最惠国税比普通税低,这对我国相当一部分电子产品的出口是有利的。此外,我国是发展中国家,理应享受关税普惠制待遇。目前,世界上大约有27个国家是给惠国,它们是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德国、英国、法国、日本、俄罗斯等国。因此,在我国入世后几年内,在与上述27个国家的双边贸易中,应力争将一部分电子产品列入受惠产品,从而可享受低关税或零关税待遇。 以音视频电子产品为例,在世贸组织主持下,由40个代表方于1997年3月26日达成《信息技术产品协议》。在该协议B附录的“监视器”一栏中,列入了高清晰度电视,但该协议并不包括电视机、录像机、收音机等音视频电子产品。因此,该协议对高清晰度电视机的出口十分有利(在发达国家,其2000年的关税已降为零,在发展中国家,其关税最晚于2005年降为零),而其他音视频电子产品的关税仍保持原状。我国与日本、韩国是音视频产品的主要出口国。我国入世后,应力争将音视频电子产品列入零关税产品范围,以扩大我国音视频电子产品的国际市场占有率。 加入WTO后,我国出口产品遭到反补贴、反倾销待遇的情形将有所缓和。在当今盛行的各种贸易保护措施中,反倾销最具普遍性。根据中美关于中国入世的双边协议规定,美国在中国入世后15年内仍然可以使用现行的反倾销规则。这样就很容易造成以国内售价出口的我国产品因参照发达国家的高成本的同类产品,而被误认为有倾销行为。 从技术水平上看,我国信息产品中属中低档的一般加工产品虽与国外仍有差距,但不是很大;高加工度、技术密集型的产品则与国外先进水平差距较大。如集成电路生产的技术水平平均比国外落后10-15年;数控系统与国外相差15年。其他如计算机、光纤通信系统、光缆等一批电子产品,有的即使有了一定生产能力,但在产品水平和性能上也还没有形成与国外先进水平相抗衡的能力。 从价格水平比较看,我国虽然有着劳动力资源丰富和低廉的明显优势,但生产效率低却抵消了自己的特有优势,尤其是在自动化、高效率的大生产方式面前,这种优势几乎可以忽略不计,在技术密集度大、附加价值高的产品生产中,劳动力价格优势顿时化为乌有。因而,我国信息产品成本高、利润率低的严酷现实,无情地决定了我国信息产品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能力较弱的局面。“入世”后,这种状况将很大程度上限制我国企业的出口能力。 最后,知识产权的保护,将会使我国的某些信息产品的出口受到限制。这主要是因为我国信息产业走的是一条以仿制为主的道路。稍不注意,就会发生侵权行为。我国加入W TO后,发达国家有可能向我国出口信息产品征收各种名目的专利使用费,或不准许我使用其专利或产权,从而使我国信息产品增加知识保护成本,失去价格竞争优势;对于一些技术密集、档次较高的信息产品,由于不少涉及到专利或商标保护等知识产权问题,按国际惯例,专利人有权禁止对已获得专利保护的产品在未经其同意下而进入该国,从而迫使某些信息产品不得不退出已占有的市场。 技术贸易壁垒(TBT)是加入WTO后IT产品出口面临的一个重要问题,各个W TO成员都非常重视这方面的制度实施。TBT主要规范的是技术法规、标准和合格评定程序等内容。我国许多产品出口受阻,技术贸易壁垒是一个重要因素。为了减少“入世”后进口产品对国内企业和产业的冲击,我国必须尽快吸收发达国家在技术贸易壁垒方面的有益经验,建立我国的技术贸易标准和体制。 面对各种技术壁垒,企业应尽快了解TBT规则,尽早采取对策,最大限度地减少贸易中技术壁垒所形成的障碍。 一方面,企业应着重研究如何利用TBT协定中的技术法规。了解“合格评定程序”的具体要求,以及成员应享有的权力和待遇,研究如何充分应用TBT协定中在信息援助上对发展中国家的区别对待,以争取获得更多的技术援助和照顾;了解在技术法规、标准和合格评定方面设置技术壁垒的种种手段,研究克服这些技术壁垒的国际惯例和我们的对策。另一方面,企业要不断提高产品的技术含量,加快产品采用国际标准的步伐。要加大在标准收集、分析研究、制定标准过程中的投入,大力推行认证,尽早取得国际市场“通行证”;有条件的企业要积极采用条码技术,使产品顺利进入国际市场。 进口:趋利避害 重在管理 我国的电信服务市场将逐步开放。这将对我国信息产品进口在产品规模、产品种类、技术水平、贸易方式等方面产生明显影响。 关税降低将导致现有信息产品进口价格下降,不仅使用户可以得到更优惠的产品和服务,而且使加工企业可以得到更低成本的原材料。可供进口的产品种类大大丰富,进口规模扩大。加入WTO后,信息产业中间产品和最终产品的价格都将以显著的幅度下降,对于最终消费者来说,可以节省一笔可观的费用,用于其它方面的投资。加入WTO将降低国内企业的原材料成本,使成品价格下跌,国内各个行业对IT产品的需求将扩大,一些潜在的购买者可能成为现实的购买者,信息产品的销量会以更快的幅度上升,有利于其推广和普及。利用进口零部件或关键部件组装和生产的产品可能会得到迅速发展,甚至会由于生产规模的扩大,产生规模经济效应。 关税降低也有不利的方面。由于进口规模可能快速提升,而导致电子信息产品顺差减少,甚至出现逆差。国内企业将面临更加激烈的市场竞争,将使市场集中度提高,国内企业生产的产品需求可能缩小,生存受到威胁。 “入世”后,我国将进口更多高技术含量的产品,甚至直接引进技术。一方面,以同样的投入将可能购买更高技术的产品,从而对我国信息化应用水平的提高具有积极作用;另一方面,我国将接触到更多的技术交流的机会,对于我国引进、消化和吸收先进技术,生产出高技术含量的产品,具有积极意义。信息产业的许多核心技术掌握在发达国家手中,信息技术水平和创新能力的不足,一直是中国IT业的软肋。加入WTO后,虽然发达国家可能限制向中国出口关键的信息技术和产品,但是通过更低的准入门槛,高技术含量的产品流入我国的可能性将大大增加。我国的相关领域便有可能像彩电技术和彩电产业那样,走出一条跨越式的发展之路。 “入世”对于电子信息产品技术水平的提高也有不利影响。国外厂商大多拥有极明显的技术优势,转移至中国的已是成熟的技术和产品,由于进口产品强大的技术竞争优势,我国开发新技术新产品的努力将受到极大冲击。现在看来极具发展前景而又相对较弱的产业,如半导体、工控机等会受到威胁。同时值得注意的是,在进口国外高技术产品的过程中,我国可能增加对国外技术的依赖度,从而信息技术开发能力在一定程度上受制于人。 加入WTO后,我国信息产品贸易进口的方式将呈现出手段多元化和环境优化的特点。进口内容不仅包括用各种方式进行交易的产品,也包括以各种方式交易的服务。加入W TO后,外国企业可以在华从事计算机软件、硬件服务、基础电信和增值电信等服务;与计算机硬件安装、数据处理等相关的咨询服务,国外公司可以跨境提供;对于软件提供服务、系统与软件咨询服务、系统分析服务。 在进口环境方面,我国计算机、通信产品的走私问题一直较为严重,关税的取消,对于该类产品的走私将大幅减少,甚至停止,该产业的生产和经营活动将更加规范化,有利于良好经营秩序的建立。同时,来自外部竞争压力的加大,也有利于我国电子信息产业按照比较优势调整产品结构,促使企业通过技术创新、降低成本来提高竞争力。 从总的趋势看,今后除了极少数幼稚信息产品的进口有可能实行一些特殊审查外,对部分取消许可证的产品实行透明度较高的进口配额和关税配额制度,而对多数信息产品则实行招标采购和市场竞争的进口方式。这样一来,我国信息产品中的电子基础行业、雷达行业、电子计算机行业、通信导航行业、广播电视行业几乎都要受到不同程度的影响,特别是计算机、照相机、彩电及彩管、广播电视设备、通讯设备等在实行进口许可证及各种控制目录保护的情况下,生产这类产品的电子企业将不得不面对进口产品的直接竞争。 此外,加入WTO对电子信息产品进口的地区结构、资金利用、产品渠道乃至国家信息安全等方面也将产生不容忽视的影响。“入世”后,IT产品进口的地区将呈现多元化趋势;利用外资的机会将大大增加;产品与服务贸易领域的开放涉及到国家利益,对于国际收支平衡和国家政治、军事、经济机密的保护等提出了严峻的考验。 政府要为企业保驾护航 加入WTO对我国信息产品进口管理也提出了要求。为了加强进口管理,使IT产品进口趋利避害,发展我国信息产业,政府应采取相应的政策措施。 1.完善法律体系 国家产业政策的实施应更多地发挥市场的作用。以市场供求为基础的机制将成为平衡电子信息产业外贸的主要经济杠杆;逐步改革关税体制,合理维持进口规模和进口产品种类。 合理保护隐性贸易壁垒。合理运用WTO中反倾销、发展中国家待遇等相应规则,保护民族企业。同时,灵活运用标准制定、技术壁垒等方式,对国内产业和企业进行适度保护。 完善法律体系,充分利用多边规则维护我国的经济权益。贸易自由化并不能完全保证公平竞争,国家仍需要通过立法和必要的干预,克服市场缺陷。我国将根据WTO的有关协议,补充和完善法律法规体系。例如,进一步开放市场,有可能出现某些进口产品大量涌入的情况,为了防止国内相关产品的生产企业和劳工的利益受到严重损害,国家除了运用既有的反倾销、反补贴措施保护国内产业外,保障措施也是必不可少的手段。我国政府已在2001年11月26日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障措施条例》,于2002年1月1日开始施行。 2.制定政府采购政策 制定政府采购政策,鼓励使用国产信息产品。许多外国政府都用政府采购政策保护本国产品市场。如韩国政府规定,除国内不能生产的商品外,政府部门必须使用国货甚至采取“紧急采购制”,通过购买、储备企业的产品,帮助其渡过不景气的难关。在国产信息产品的质量、性能等方面与外国产品相当时,应优先选购本国产品。 3.提高技术开发能力 技术水平是产业发展的核心动力,也一直是制约我国信息产业发展的瓶颈问题。发展核心技术,推动企业技术创新,政府应该实施的举措有很多,其中目前急需弥补的一个薄弱环节是加强企业与技术研究机构的联系。 一方面,政府应该扶持几项关键的技术项目,像芯片研发、操作系统研发和中文网络系统研发等等。除了政府给予资金和政策支持外,还应理顺这些科研机构进入市场的渠道。另一方面,鼓励企业(主要是大型企业)建立自身的研究机构,像联想建立研究院就是一个很好的尝试。为了达到上述两方面目的,政府应该加强企业和研究机构之间的联系,可以考虑通过行业协会的形式联合各行业领域的主要企业和研究机构,使它们有机会进行经常性的交流。这样,促使我国相当一部分企业从根本上增强免疫力,在进口产品的强大攻势面前立于不败之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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