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第一起网站状告网民案日前在上海一审终结,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刘某支付原告网络平台使用费4336.6元,并承担律师费等相关费用。
这起诉讼案的原告方是目前国内最大的个人电子商务网站——易趣网,去年10月24日他们首次把网民推上了“被告席”。这家网站向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状告用户刘某违反“服务协议”,多次使用网站提供的付费服务,发布有关个人出售商品的信息,却迟迟不肯缴纳相关费用。从2001年8月至2001年9月24日,刘某一共拖欠易趣网络平台使用费人民币4336.6元。
据易趣网有关负责人介绍,他们从2001年7月1日起向用户收取“商品登录费”,即网络平台使用费。根据双方的“服务协议”,用户如果借助易趣网提供的网络平台拍卖商品并且成交,网站将按照成交商品的价值大小,向卖方用户收取1元、2元、4元、8元不等的网络平台使用费。
由于互联网的虚拟特性,“‘网上协议’是否同样具有法律效应”成为这件诉讼案争论的焦点。原告刘某认为,易趣网提供的“服务协议”过于冗长,根本不可能在一个页面显示全文,这家网站的注册用户通常不读完协议全文就按下“确认”键,所以不应该受到协议内容的约束。
但是,法院经过调查审理认定,原告易趣网的“服务协议”虽然长达67页,却可以被用户全文阅读,原告与被告之间的合同关系成立,“服务协议”对双方都有约束力。原告诉讼代理人、上海丰泽律师事务所李立律师表示,这起诉讼案的审理结果表明网上交易与一般网下交易都要受到法律的规范,“网上协议”同样具有法律效应。(俞丽虹 徐寿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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