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从1995年10月美国“安全第一网络银行”诞生以来,网络银行借助现代信息技术,以其低成本、高效益、方便快捷、应用广泛等特点,显示了强大的生命力。国际金融界掀起了一股网络银行热潮,发达国家已有1000多家金融机构已经初步或正在筹划建立网络银行服务系统。有专家预言,21世纪的银行将是建立在计算机通信技术基础上的网络银行。网络银行正在成为金融机构拓宽服务领域、实现业务增长、调整经营战略的重要手段。
近年来,我国网络银行的发展较为迅速,各商业银行陆续推出了各具特色的网络银行业务,其他一些金融机构也正在筹划逐步涉足这一领域。但总的来看,我国网络银行的发展没有形成气候,与国际银行相比明显滞后,分析其原因主要是发展中存在的制约因素较多,主要表现为:
一是法规不完善。网络银行是在开放式网络环境中提供资金结算、使用电子货币的电子化结算服务,因此在有关服务承担者的资格、交易规则、交易合同的有效成立与否、交易双方当事人权责明晰及消费者权益保护等方面,与传统银行相比更加复杂难以界定,必须通过法制的手段来解决。
这一问题已引起世界各国的关注,如美国于1978年就制定了以保护消费者利益为主要目的的《联邦电子资金移动法》;法国于1985年对使用信用卡支付进行了立法;日本于1994年6月专门制定了有关电子银行资金移动的各项规定;澳大利亚、新加坡等国也都相继出台了电子交易法。而我国在这方面的政策法规建设上明显滞后,目前我国在网络银行方面采用的规则多是协议方式,而无专门的政策法律法规,特别是在公平电子交易、交易操作规程、银行与客户的关系、网上交易权利与义务的规定等方面目前均无法可依,而且缺乏相应的网络消费者权益保护管理规则,这些都直接影响着网络银行业务的发展。因此,建立健全有关网络银行业务发展,特别是电子资金结算等方面的政策法规已势在必行。
二是技术风险大。网络银行业务的高技术性、无纸化和瞬时性的特点,决定了其经营风险要高于实体银行业务的风险,而技术风险又是网络银行风险的核心内容,也是金融机构和广大客户最为关注的问题,它主要包括交易主体的身份识别、交易过程的商业秘密、电子通讯的安全、交易和其它记录的保存和管理,特别是在未经授权的中途拦截和篡改等,以及一些主观方面造成的安全技术隐患。这些问题如果不能有效地解决好,必须会造成损失,影响信用。
因此,加强技术风险的分析和管理,应该成为网络银行建立和运行中重点考虑和解决的问题。
三是业务监管难。现在我国对传统银行业务的监管,主要实行的分业经营基础上的多元化分业监管体制,但对网络银行业务的监管缺乏有效的制度。
目前,许多发达国家和地区大多针对网络银行业务制定了系统的监管法规和条例,如美国在1997年12月发布了《网络信息安全最佳实务指引》等。我国目前对网络银行业务的监管,仅停留在审批环节,因此有必要完善现有监管法规的基础上,制定网络银行业务的监管条例,从而降低网络银行的经营风险。
四是产品创新少。市场竞争的核心是产品竞争,随着我国网络银行业务的发展,金融产品更有必要不断创新,向全能型、组合化发展,这也是网络银行持续发展和提高竞争力的重要基础。但目前我们在这方面做得很不够。因此,要充分利用网络银行本身所具有的优势,围绕市场需求导向,及时推出各类金融新品,有效地实施新品开发、推广和应用,不断提高银行效益,从而促进网络银行的发展。
虽然在我国网络银行的发展中,存在着上述种种制约因素,但网络银行毕竟代表着现代银行的发展方向,在我国具有着广阔的发展前景。特别是随着我国加入WTO以后,外资银行纷纷挺进,加快发展网络银行,实现金融业务创新已是势在必行。(李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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