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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浪网缩减邮箱案庭审纪实


http://www.enorth.com.cn  2001-11-16 13:03

  昨天,备受人们关注的新浪网邮箱缩水案在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正式开庭审理,容纳41人的审判庭坐无虚席。

  针对此案,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组成了由该院副院长张嘉林担任审判长的三人合议庭。原告来云鹏、代理律师孟宪生、潘海涛以及被告方代理律师童明友、崔国斌参加了庭审。由于有备而来,双方都显得很自信。

  上午9点钟,庭审正式开始。在通过程序性的核定原被告及其代理人身份后,首先进行了法庭调查。在这个阶段中双方对上次开庭所交换的证据逐一发表质证意见。双方都显得沉着冷静,陈诉有条不紊。随后审判长宣布休庭。10分钟后法庭总结了两个争议焦点。双方就焦点问题展开了辩论:

  焦点之一:邮箱是不是免费

  来云鹏认为,原告每发送一次电子邮件,在收件人收到邮件的页面上都载有新浪网的广告,这种通过原告的人际网络资源在其发送邮件的页面上发布广告,是能给被告带来经济利益的。就这一点好像是网民在给网站“打工”,网民在接受网站提供服务的同时,也在给网站提供着服务。这就好比车身广告,原告相当于车主,汽车能驶到有人群的地方,就能使车身广告的广告主和广告发布商因此获取经济利益。所以被告提供的邮箱表面上是免费的,而实质上原告以各种行为在向被告支付着对价。

  原告代理律师潘海涛认为,原、被告之间的服务合同是双务、有偿的合同,双方互相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原告的合同债务显然比较抽象和复杂,不能被形式上“免费”所遮掩,而应结合网络经济特征进行分析 。

  他说,在原被告的服务合同条款中,对原告的义务没有明确约定,但根据网络交易的惯例,合同中已经隐含了原告必须履行的义务,诸如原告被强制收看和发送网络广告等行为,是原告的义务并且能够为被告带来实际利益,这实质是原告在履行对待给付义务。双务合同的本质在于此,因此,从原、被告履行邮箱服务合同的过程和结果可以确认双方的合同应为双务。而原、被告从合同中都获得了一定利益,双方也都为对方获得的利益而付出了相应的代价,所以原被告的合同也应属于有偿合同。

  潘律师还认为,由于原被告双方服务合同已经成立,提供的50兆邮箱的使用权已经归原告,这样,被告任意发布广告,相当于侵入了原告的住宅,而在其住宅内任意张贴广告,这显然加重了原告的注意力,有强制原告浏览广告之嫌。

  被告代理律师崔国斌认为,新浪网对原告提供的电子邮件服务名义上和实质上都是免费的。原告获得的服务是新浪网的“免费电子邮件服务”,原告当初申请的即为新浪网免费邮箱用户,在使用中实际也无须对新浪网支付任何费用。

  新浪网不定期向免费邮箱用户发送商业服务信息是在免费基础上提供的增值服务,该服务由新浪网用户自愿选择,用户可以不选择此项增值服务。注册用户选择或不选择是通过注册的第三步体现--第三步有一项明确的条款提示:如果您不希望接受我们的增值服务,请不要选择本选项。" 原告在进行用户注册的过程中,实际上主动选择了这些信息增值服务。

  焦点之二:被告有没有合同变更权

  原告律师潘海涛认为,如果被告提供的服务条款属于合同内容的一部分,那么,该服务条款应当属于我国《合同法》所称的格式合同,因为该条款是被告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原告协商的条款。该服务条款有关中断和变更服务的免责条款显然绝对化了被告的权利,使得原告方使用信箱的权利,包括信箱容量、服务质量、甚至能否享受到服务等完全由被告的意愿所决定,属于典型的免责条款。 对此,按照我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该项条款应为无效,被告依合同的无效条款而单方面大幅度地缩减邮箱容量的行为不能免除其应当承担的违约责任。

  被告代理律师童明友认为,原被告双方缔结的是“免费电子邮件服务”合同。 新浪网通过注册页面提示的“新浪网北京站服务条款”的基本文本,应该作为判断是否存在违约行为的合同依据。新浪网关于邮箱容量的50兆的说明只是对合同服务内容的一种具体描述,称为附加条款,新浪网有权依据服务变更条款对该附加条款中所确定的邮箱服务内容进行变更。

  他认为新浪网在合同条款中多次提及可能的服务变更事由,并且非常明确地指出变更服务的行为甚至包括中断或者停止邮件服务。因此,对免费用户的电子邮箱空间进行调整,完全符合合同的约定,根本不存在事实上的违约。

  双方法庭辩论持续了两个多小时,由于第一轮双方发言时间较长,在第二轮辩论中审判长限定每人发表辩论意见不超过5分钟。第二轮辩论结束,审判长要求原被告进行最后陈述,双方都意犹未尽,试图继续发表辩论意见均被审判长打断。

  随后,审判长宣布休庭,15钟后法庭将进行宣判。旁听席一片哗然。

  法庭最后做出宣判,鉴于来云鹏的诉讼请求没有足够的事实和法律依据,驳回来云鹏的诉讼请求。(孟华 周润健)

编辑 陆鹏 新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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