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8日,e龙公司诉搜狐公司侵犯著作权一案在京终审审结。北京市第一中级法院认定,搜狐网上所登载的六万余字的文字作品和六张照片属侵权内容。e龙公司就这一判决结果给新浪科技发来声明,全文如下:
从一九九九年八月开始,我公司即组织人员对上海、成都、杭州等城市的饭店、咖啡店和酒吧的有关情况进行了调查,将得到的资料编辑整理登载于网上。后发现搜狐公司的网站上出现了与e龙公司网站内容相同的网页。于是,我公司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侵权,公开道歉及对此进行经济赔偿。此后,法院依法审理了此案。并做出判决,e龙公司胜诉。但由于搜狐不服原判,进而上诉至中级人民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法院受理此案,并于今日终审认定:
1.原告艺龙(即e龙--新浪科技注)网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的网页内容具有独创性,受著作法保护,而被告搜狐公司称该网页内容是由其自行收集完成的证据不足。故驳回搜狐公司上诉。
2.被告搜狐爱特信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停止使用原告艺龙网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的与本案有关的作品。
3.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搜狐爱特信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在其网站首页上连续24小时刊登声明,向原告艺龙网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公开致歉(内容须经法院审核)。
4.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搜狐爱特信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赔偿原告艺龙网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人民币六千元。
对于此次判决,我公司认为:
1. eLong.com网站作为国内最大的城市生活网站有着自己明确的定位,自网站开通以来,eLong.com就一直在营造自己的城市生活信息,并为此投入了巨大的人力物力。而搜狐公司这种严重的抄袭行为,是对公司员工大量辛勤劳动的严重侵犯。因此,我们认为本次判决是公正的。
2. e龙公司拥有大量的城市信息,对于正常的公司合作我们一向表示欢迎。但对于其他任何公司的侵权行为,我们坚决反对,并强烈要求立即停止。
3.随着互联网的发展,网络知识产权的问题已经成为一个全新的法律领域。随着此案的判决,我们相信将有利于尊重和保护各类知识产权。
4.作为网络业界的知名网站和行业排头兵,搜狐公司和e龙公司都肩负着建造一个公平、自由的网络环境的重任。只有廓清网络环境,给网络业界后来者树立一个行业行为的标准,才能赢得业界的充分尊重。
艺龙网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
2001年1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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