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e龙公司诉搜狐公司侵犯著作权一案在京终审审结。北京市第一中级法院认定,搜狐网上所登载的六万余字的文字作品和六张照片属侵权内容。为此,法院判定搜狐公司连续十天全天二十四小时在其网站主页上刊登致歉声明。
e龙公司原审诉称,该公司从一九九九年八月开始,组织人员对上海、成都、杭州等城市的饭店、咖啡店和酒吧的有关情况进行了调查,将得到的资料编辑整理登载于网上。后发现搜狐公司的网站上出现了与e龙公司网站内容相同的网页。于是,e龙公司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侵权,公开道歉及对此进行经济赔偿。
搜狐辩称,原告的网页内容不具备独创性,故不能构成作品,e龙公司所称的“调查”也不是作品的创作。搜狐还称,其网页上的内容是独立收集整理的,因此并不存在侵权行为。
北京市第一中级法院终审认定,e龙公司的网页内容具有独创性,受著作法保护,而被告搜狐公司称该网页内容是由其自行收集完成的证据不足。故驳回搜狐公司上诉,维持搜狐向e龙赔款六千元人民币和公开致歉十天的原判。(姜庶伟 于晶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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