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今天(10月9日)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获悉,由85名电话磁卡消费者组成的诉讼集团状告中国电信集团公司一案,近日被高级法院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不予受理”的裁定。
今年7月19日,陈晓伶等85人集团诉讼,状告中国电信集团公司和北京市电信公司在其发售的电话磁卡中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北京市第一中级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裁定,认为这类案件应依法分案受理,且对分案起诉没有管辖权,因此不予受理。85人诉讼集团遂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认为,由于上诉人购买磁卡的目的不同,损害事实和后果亦不同,诉讼中不同的起诉人还可能会增加或变更诉讼请求,合并审理不利于法院分别查明事实,不利于及时审理和裁判,因此对第一中级法院作出的此类案件应分案受理、不予受理此集团诉讼的裁定予以维持。
85名集团诉讼的消费者在上诉中称,中国电信集团公司和北京市电信公司在1994年8月开始发行电话磁卡时曾承诺:各大中院校、机场、街道等公共场所均设置磁卡电话机,打电话极便捷,而且具有磁卡无使用期限、话费低廉、可拨打国际长途电话等优点。磁卡发行后,85人陆续购买了总计500万元面值的电话磁卡。但他们在使用中发现,磁卡电话机极少,打电话极不便利,而且不能打国际长途。更为严重的是,从1996年开始,北京市电信公司单方决定停止发行磁卡电话,停止投资和建设磁卡电话业务,并拆除原有的磁卡电话机。2000年2月,中国电信集团公司亦决定停止发行磁卡电话。电信公司的行为导致消费者手中的磁卡严重积压。提起诉讼的85人要求法院依法解除双方的买卖合同,并退还总计500万元人民币的购买磁卡费用,同时支付购买磁卡费用的利息。
据悉,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裁定之前,已有至少5名磁卡电话的消费者分别向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递交了起诉状,就同一事由状告中国电信集团公司。西城区法院已分别立案处理。(牛爱民 杨京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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