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本报接到十余位读者的来电,反映他们的免费邮件丢失,到网站要求赔偿时却得不到说法。对此,上海市律师协会商建刚律师指出:网站不必赔偿。
商律师说,有些人提出,网站免费信箱带来注册量和广告收入的增加,因而网站必须对用户承担赔偿责任,这种说法是没依据的。首先,网站和用户之间不是法律上的对价关系,追究责任缺乏法律依据。网站经营者作为一个商业公司,在提供免费电子邮箱的同时负担 着巨大的费用和开支,而且这些开支没有任何的收入作为补偿,因此要求免费信箱达到很高的安全度是不现实的;其次,对于信件丢失举证十分困难,邮件丢失的责任很难确定,因为免费信箱很多是不备份的,很难确定信箱里究竟有没有丢信,丢了多少。
但免费并不是免责。商律师认为,用户在使用免费信箱时无论是否缴费,网站和用户之间都是一种合同关系。根据合同法的精神,网站应该保障用户能够享受良好、持续、稳定的邮件服务。应不应该承担责任和法律上能否追究责任是两回事。(王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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