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1日,曾引起社会特别是众多网民关注的“红颜静”诉网友“大跃进”名誉侵权案,经法院庭审后作出一审判决:“大跃进”侵权事实成立,被判在侮辱“红颜静”的网站向原告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费1000元。
用网名公开侮辱网名网友而输官司,在我国尚属首例,专家称,此案的判决将载入中国互联网史册。它警示人们,虚拟的网络世界并不虚幻,同样不允许任何人在里面为所欲为。更有人士认为,网络立法问题已经刻不容缓。
事实上,我国对信息网络的立法工作一直十分重视。我国与Internet联网始于1994年,自1996年以来,政府已颁布实施了一系列有关计算机及国际互联网络的法规、部门规章或条例,内容涵盖国际互联网管理、信息安全、国际信道、域名注册、密码管理等多个方面。如1996年2月1日颁布的《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同年4月9日原邮电部就公共商用网颁布的《中国公共计算机互联网国际联网管理办法》以及《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出入口信道管理办法》等。只是由于网络应用向纵深发展,原来颁布实施的一系列网络法律法规中,已有部分明显滞后,一些关于网络行为的认定过于原则或笼统,缺乏可操作性。据悉,目前公安部正在草拟关于国际联网的安全管理办法,一些省市也在考虑制定互联网的地方性法规。
不过,社会学专家、华东理工大学华东社会发展研究所所长鲍宗豪教授日前在接受记者采访时提醒说:“在当前网络立法的热潮不断高涨的背景下,我们应冷静下来,认真思考一下究竟是为什么而立法,是促进经济发展还是单纯为规范某种行为?”
网络的法律控制问题很复杂。鲍宗豪分析说,网络立法至少有三大难点:海量的信息汇聚、信息的高度流动性和信息形态的多样性。
鲍宗豪认为,网络是一种新的行为方式、思想观念和社会形态,如同其他事物一样,在成长初期都有一个从不成熟到成熟、从乱到治的发展完善过程。因此,在还未搞清其发展规律和把握其发展方向之前,我们制定网络规范就要注意在一定程度上扭转混乱局面的同时,有没有付出牺牲长远利益的代价:要么,限制网络创新,进而遏制网络的生命力;要么,出台的网络规范因与技术发展、社会现实发生矛盾而过早地失去存在的价值。
由于我国网络的发展应用与发达国家相比还存在较大差距,因此,网络立法要能促进网络健康发展。鲍宗豪建议,要对网络经济的优点、弊端、趋势有深入细致的调研,才能制定出科学、合理、有生命力、真正适合网络发展需要的规范。他认为,网络法不仅要具有一般法律的强制性,还应具有激励性。立法者在创制网络法律规范时,不仅要考虑如何确定否定式的消极性法律后果,而且应当考虑如何确定肯定式的积极性的法律后果。网络信息传播快而且覆盖面大,法律保护的目的是鼓励传播,繁荣创作,保护和促进网络业和知识产权的共同健康发展。网络立法如何做到在制裁网络上不法行为的同时,又不束缚对信息网络的发展,既有威慑力,又不吓走众多的网络经营者和用户,其实质是效率与公平、发展与规范的辩证关系。
此外,鲍宗豪强调说,网络立法还要考虑到规范实现的可能性。要使网络规范与网络技术发展相衔接,使制定出的规范能够被有效地、低成本地贯彻实施,避免法律规范成为不切实际的空中楼阁或劳民伤财的根源。只有符合网络高效、廉价特点的法律规范,才是有生命力的网络法律规范。
目前,我国正寻求以加强互联网行政法制监管为突破口,以规范网站建设与运营活动为抓手,着力构建以政府为督导管理主体、以网络法律规范为根本依据和准则的网络虚拟社区的法制管理新框架体系。鲍宗豪提出,在对网络虚拟社区进行法制化管理的过程中,首先应处理好以下4对关系:政府与网站与网民之间的相互关系,网民个体行为与网络虚拟社区居民群体行为之间的相互关系,行政执法、司法与自律管理之间的关系,以及弘扬主旋律与保留个性化发展空间之间的关系。
其次,一个较为完善的网络法规应当在以下几个方面有所规范: ———网络资源的管理:域名管理、网络系统的建构; ———网络内容信息服务:信息发布网站和电子公告牌的登记、审查、筛选,对网络使用人言论的控制等; ———电子商务及相关约定:契约与商业约定、使用人与网络服务业间的使用契约、网络服务业彼此间的约定、如何签订契约等; ———对宪法保障的基本权利产生的新影响:著作权、隐私权、商业秘密、商标权、名誉权、肖像权、专利权以及财产权、生命权等。(励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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