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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不是自由天堂 侵害名誉同样要赔偿


http://www.enorth.com.cn  2001-07-17 15:25

  2001年7月12日,我国首例网络名誉侵害案件有了说法,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判定网名“大跃进”的使用者俞某侵权事实成立,赔偿原告张小姐人民币1000元,并在侵权行为发生地“E龙”网站公开道歉。

  虽然已有判决,但对于“网络上的ID有没有名誉权”这一问题,部分网民尚有异议。白而强律师对此分析说:当一个人在网上攻击他人的ID时,必然明确认识到那个ID背后有一个真实的人存在着。同时,网名在部分群体中已经成为和真实身份对应的符号。在这种情况下,网名和现实中的绰号、曾用名没有多少区别。网络存在虚拟成分,但并非绝对的虚拟,在网上对网名进行侮辱和诽谤,完全适用于现行的法律法规。“大跃进”的帖子有明显的侮辱成分,即使双方是不认识的,只要对方能查出其真实身份,就可以提起诉讼。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中明确规定:利用互联网侮辱他人或捏造事实诽谤他人,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应承担民事责任。

  此外,由于被告否认“大跃进”为自己的网名,法院在“E龙”总部、江苏省公安厅和江苏省多媒体管理局的协同调查下,取得了其上网的IP地址和相应的电话,并据此推定了“大跃进”的身份。这表明,网民的隐私权并非无限的。根据《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网站虽然不能随便泄露用户资料,但在国家有关机关依法调查时有配合的义务。任何人只要在网上有违法的言行,就有可能被曝光,并在现实生活中承担相应的责任。

  互联网有其开放性,这给了每个网民自由发表言论的机会,但也造成了一定程度的混乱。随着信息网络的进一步发展,它与现实的结合愈加紧密,现实对它的监督管理也将愈加完善。

  “大跃进”一案警示了所有网民:网络并非自由天堂,任何违法言行都不可能隐藏于网中逍遥自在。因此,在享受网络赋予我们的自由时,不能忘记自觉守法。 (吴薇 )

编辑 陆鹏 中国青年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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