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报道了一名男子通过在网上发布广告招聘三级片演员,该男子接受公安机关调查时称只是为了找人聊天而在网上搞的一个恶作剧,并非真的要招三级片演员。该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目前通过网络发布虚假信息、搞恶作剧,甚至被称为“虚拟犯罪”的网上“包二奶”、网上杀人游戏等内容均已出现,虚拟的网络空间是否应有法律的约束,就此,本报记者采访了有关专家。
最高人民法院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研究员杨洪逵认为,我们现实生活中的法律体系是建立在证据的基础上,必须有后果才能认定法律责任,而所谓的“网络虚拟犯罪”无从掌握证据,也就不可能把现实生活中的法律规定照搬到网络上,以现行的法律体系去规范网络世界。但网络世界的行为必然会影响到现实生活。比如有的网上就发现有如何教授杀人的内容,这就有可能导致诱发现实生活中的犯罪行为,这些内容毫无疑问是应该坚决禁止发布的。网络的发展确实为我们的法律提出了难题和挑战。
律师岳成认为,网上发布信息与传统媒体发布信息有明显不同,在传统媒体发布信息有严格的审查程序,而网络是开放的,任何人都可以轻而易举地将自己想公布的信息发布到网络上,这些信息必然良莠兼有。比如这个网上恶作剧的例子,如果没有造成严重后果是不负刑事责任的,是否属于扰乱社会治安秩序、触犯《社会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要根据具体情况加以认定。因此应该对网上发布信息的内容和发布行为通过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加以规范,否则今后这样的问题会越来越多。(记者杨永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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