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包括“网吧”在内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过多过滥、管理混乱、经营无序,含有不少色情、赌博、暴力、愚昧迷信等内容,对青少年成长和社会稳定起了很坏的影响。为此,信息产业部、公安部、文化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于4月初联合发布了《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办法》,国务院办公厅也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有关部门按照《管理办法》,切实加强对“网吧”等互联网上网场所的规范管理,并开展为期3个月的专项清理整顿活动。
《管理办法》对申请开办互联网上网营业场所的条件、经营者应履行的义务、经营者和上网用户不得从事哪些违法行为都作了明确规定;如果他们违反《管理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将被依法严肃查处:未取得经营许可证,擅自开办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责令关闭营业场所,没收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全部设备器材和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擅自出租、转让营业场所的,没收违法所得,处以罚款,吊销营业执照,并撤销批准文件,吊销经营许可证。
擅自进行国际联网或者接入线路,擅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3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或者再次违反规定的,责令关闭营业场所,并撤销批准文件,吊销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未记录上网信息、未按规定保存备份、未落实网络信息安全管理制度、未履行安全管理责任、未采取安全技术措施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或者拒不改正的,责令关闭营业场所,并撤销批准文件,吊销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上网用户违反规定,实施危害网络安全的信息安全行为,制作、复制、查阅、发布、传播违法信息的,由公安机关依据有关法律、其他行政法规的规定给予处罚。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经营者违反规定,实施危害网络安全和信息安全行为,制作、复制、查阅、发布、传播违法信息,或者对上网用户实施上述行为不予制止、疏于管理的,依据规定给予处罚,并责令停业整顿;对整顿后再次违反规定的,责令关闭营业场所,并撤销批准文件,吊销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在限定时间外向18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开放其营业场所(《管理办法》规定,向未成年人开放的时间限于国家法定节假日的每日8时至21时)或者允许无监护人陪伴的14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进入其营业场所的,予以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再次违反规定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三次违反规定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关闭营业场所,并撤销批准文件,吊销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经营含有色情、赌博、暴力、愚昧迷信等不健康内容电脑游戏的,给予警告,责令停业整顿,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3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再次违反规定的,除给予上述处罚外,责令关闭营业场所,并撤销批准文件,吊销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此外,《管理办法》还规定,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不仅要追究经营者的法律责任,还要追究审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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