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知识产权新条例将于4月1日生效,届时在正常商业行为中,不管雇主还是雇员,使用盗版电脑软件及其他盗版物品均属违法,后果可致入狱。香港知识产权署助理署长冯淑卿日前称,新法例在刑罚方面并没有改变,最高监禁期仍是4年,每件侵权复制品可判罚5万港元,但何谓犯罪行为,则比过去列得更清楚明白。
新法例生效后,不论侵权者的业务与侵权物品有否关系,涉及业务者(包括雇主和雇员)均会犯上刑事罪。另外,新法律阐述了侵权复制行为的定义。例如一间从事正当业务的公司将一套正版软件安装在公司内20台电脑上,或安装在公司的服务器中,供公司的20台电脑共同使用,在没有软件商的同意下,属于侵权行为。
海关版权及商标调查科副总监欧阳可乐称,调查科分两小组共455人,一组负责执行,一组负责情报收集。据资料显示,因为侵犯版权条例而被判入狱的人,从1999年的639人增加至去年的一千八百多人。他指出这不是侵权行为的激增,而是海关大规模连续扫荡所致。
欧阳可乐又称,海关对侵权者分两类,(一)蓄意侵权者:即参与贩卖及制造盗版物品人,海关将对这类罪犯作彻底的打击,务求使之不能翻身;(二)技术性侵权者:即正常商业行为中使用侵权物品人,海关将会采取包容及劝谕方式,减低打击的破坏力。
香港律师伍兆荣解释,除海关可向怀疑侵权者起诉外,一般市民或商家也可向法庭申请民事搜查令,进入被怀疑的公司,搜查有关证据。
对此,他又奉劝市民应为自己发明或创作的物品申请注册权利,以减轻日后诉讼的麻烦。 (肖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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