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持人:假如,我是说假如,从我的信箱发出了很多谣言,而我又不能证明不是我干的,那么在法律上是否会认定是我干的并要为此负责?电子信箱的行为能等同于信箱主人的行为吗?
律师回答:电子邮件的出现带来了现代通信事业的一次革命,它大大缩短了信件的在途时间,给人们带来了巨大的方便。与以往任何一次革新一样,电子邮件在给人们带来大量方便的同时,也引发了一系列新的问题,您来信中所说的就是其中之一。
和普通手写信件不同的是,电子邮件是数字化信件,缺乏传统的可鉴别发信人身份的证据,如笔迹、印章等。目前对电子邮件发件人的身份证明主要通过以下方式来完成:(一)电子签名;(二)发件终端的IP地址;(三)发件人的电子邮件信箱。由于目前在我国电子签名尚不普及,同一台电脑终端也可能有多人使用,而电子邮件信箱由于需要邮箱所有人的用户名和正确的密码方能进入,而用户名和密码一般情况下是唯一的,因此通过发信人的电子邮件信箱来判断发信人是最方便快捷,也比较切实可靠的方法。
就你来信中所提的这个问题,法律虽然不会直接认定此侵权行为就是电子邮件信箱主人所为,但电子信箱主人一般情况下仍需承担法律责任。这是因为,如果被侵权人能够证实侵权行为是由该电子邮件信箱发出的邮件所导致,则此时举证责任转移至邮箱主人处。根据邮箱主人举证的不同情况,可能会产生下列三种法律后果:(一)邮箱主人证明自己的用户名和密码已泄露,可能是其他人通过自己的电子邮件信箱所为,在这种情况下,邮箱主人对侵权行为的发生负有过错,他应承担过错责任;(二)邮箱主人证明是由于黑客入侵或ICP电子邮箱的安全防护有重大问题所导致,与己无关,此时邮箱主人不承担责任,但这种举证非常困难;(三)邮箱主人无法证明上述两种情况的存在,在这种情况下,我认为,一般应推定该侵权行为是邮箱主人所为,邮箱主人应承担侵权责任。
这一问题的提出,也给我们广大网民提了一个醒,那就是要保管好自己的电子邮件信箱的密码,防止被他人盗用,发现有人盗用后应及时与相关网站联系,避免造成更大的麻烦。(北京建元律师事务所 华建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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