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5日获悉,最高人民法院日前就网络著作权纠纷及相关法律问题作出最新解释,明确指出未经许可上载他人作品传播构成侵权。
针对未经许可任意上载他人作品传播是否构成侵权一问,高法回答,在网络环境下,作品被使用的方式主要体现为网络传播方式。司法解释根据著作权的立法精神肯定了网络传播属于一种作品的使用方式,著作权人应当享有以该种方式使用、许可他人使用,并由此获得报酬的权利。因而未经许可上载他人作品传播、不付报酬的行为构成侵犯他人著作权行为。
就网络著作权纠纷适用法律若干问题,最高人民法院作出解释,已在报刊上刊登或者网络上传播的作品,除著作权人声明或者上载该作品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受著作权人委托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以外,网站予以转载、摘编并按有关规定支付稿酬、注明出处的,不构成侵权,但网站转载、摘编作品超过有关报刊转载作品范围的,应当认定为侵权。
另据了解,转载后向原作者支付报酬由于受时空等因素限制,往往具有一定难度,在国家版权局正在拟定的草案中,这种情况将有所改变,网站可将报酬缴给集体管理组织(版权保护中心)代为支付。该草案将于今年正式出台。(周秋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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