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一时期,国内几起有关"网络言论"的侵权案被媒体炒作得可谓是沸沸扬扬,备受网上网下人士的关注。
日前,北京第一中级法院审结一起发生在两同事间的利用互联网发E-mail侵犯名誉权案,判决发E-mail人予以书面道歉,内容需经法院审查,并通过E-mail发送,发送范围与其所发含侵权内容的电子邮件的发送范围相同。同时,判决赔偿受害人精神损害费人民币2000元及经济损失人民币1536元。由此,这起发生在英国某公司北京办事处两名同事间,因网上使用侮辱性语言侵犯名誉权案划上一个完整的句号。
在这之前,发生在福建的"网上留言"名誉侵权案,也由福建泉州市中级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仕达斯公司及董事长郑明辉两被告因对加工水洗休闲裤质量持有异议,却未采取合法途径正当善意地行使投诉权利,使用大量侮辱性的语言,在国际互联网上发表12篇文章,矛头直指"旗牌王"的生产厂家联盛公司及其总经理施清体,其行为严重侵害了两原告的名誉权。法庭判决两被告赔偿原告联盛公司经济损失1万元,赔偿原告施清体精神损失5000元。据报道,一审判决后,被告方表示不服并要上诉。
前不久,南京市浦口区法院也受理了一起公司经理起诉本公司员工在网上发布谣言,侵犯其名誉权的案件。这起案件的起因是,2000年3月,某外企总部收到南京浦口子公司一名员工的来信,反映该子公司经理私自从帐上提取百万元巨款用于装修私宅的情况,同时,该员工还将这一内容通过因特网发布。后经这家外企董事长专程飞抵南京来调查此事,才发现信上和网上所反映的情况纯属子虚乌有的造谣诽谤。于是,南京浦口子公司的经理便以其名誉权受到侵犯为由,将这名员工告上法庭,要求其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费20 万元。
近年来,随着国内因特网技术的飞速发展,国内网民呈大幅度上升趋势,网上聊天、网上购物、网上交易、发E-mail、网上发布信息已经越来越得到普及。网络在给人们提供极大便利的同时,也对现行法律制度和伦理道德提出了严峻挑战。在网上,企业和个人的各种权益越来越频繁地受到形形色色的侵害,作品被盗版,商标被仿冒,商业秘密被泄露等等,都给被侵权人带来无言的伤痛。而与此同时,另一种更加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行径也正在悄然蔓延,这就是在网上散布种种流言蜚语,侮辱诽谤他人,诋毁企业信誉。时下,因网上言论而产生的纠纷也越来越多。
由于因特网技术在国内尚属初创阶段,还有相当多的人误认为网络世界作为一个虚拟的空间应该是一片自由自在的天地,加上国内规范人们网上言行相关法律的步调相对滞后,这就使得网上名誉侵权等不法行为屡见不鲜,频频发生。这个本来纯净的虚拟空间,却有人试图将它变成发泄私愤的载体,变成进行不正当竞争的工具。从各级、各地法院审理的"网络言论"侵权案中,不难看出此类网上侵权纠纷正呈现日趋蔓延的趋势。
应当说,在这个飞速发展的信息时代,网络为人们提供了一个讲坛,一个能充分展示自己聪明才智的舞台。当人们通过这个载体上网发布自己的言论时,也不应该忘记:在利用这个讲坛时,不能用于不正当的目的,网上发布言论的自由不能以牺牲他人的利益为代价。因为这不仅有悖于网络的本义,并且也是违背法律的行为。诚实信用是现代民法原理中的四大原则之一,同时也被学者们称为民法的帝王原则,这条原则反映了人与人之间在相互关系中最为普遍、最为重要、最为珍贵的内涵,拥有无限的法力和崇高的威严。尤其是进入现代信息社会,如果一个人出于不可告人的目的,在网上发表有损他人利益的言论,违背诚实信用的原则,那么,这肯定是法律所禁止的。因而,无论是在昨天还是在今天,无论是在现实的社会生活里,还是在虚拟的网络空间中,诚实信用
都应是调整人们民事法律关系的最终归宿,网上的一言一行也不能逾越这条原则的城垣。
日益发展的因特网技术,在发布信息方面与传统的主流媒体展开了对社会话语权激烈争夺的同时,也迫切要求我们切实将因特网技术的运用纳入规范化、法律化轨道。法律是为调整各种利益主体间的关系而设立的,它不应该脱离现实而存在,更不应置客观发展规律于不顾。法律应该面对现实,服务现实,并在这个日新月异的信息时代中,不断地加以调整、补充和完善,以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前不久,国家有关部门为了规范网上信息传播和网络新闻登载活动,连续发布了一系列条例、规章和办法等规范性文件,这对网络企业和上网用户来说,无疑具有法律上的普遍约束力。
也只有这样,才能使网络技术在一个公正、合理,并能够得到普遍认可的法治环境中得到更加健康、快速的发展。(吴学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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