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1月21日公布了关于审理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根据此项司法解释,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或情报,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可并处没收财产。对国家和人民危害特别严重、情节特别恶劣的,可判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或情报,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特别严重”: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绝密级国家秘密的;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三项以上机密级国家秘密的;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或情报,对国家安全和利益造成其他特别严重损害的。
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机密级国家秘密;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三项以上秘密级国家秘密;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或情报,对国家安全和利益造成其他严重损害。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并处没收财产。
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秘密级国家秘密或者情报,属于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剥夺政治权利,可并处没收财产。
该司法解释还对有关互联网的涉密案件作出了说明。通过互联网将国家秘密或情报非法发送给境外的机构、组织、个人的;将国家秘密通过互联网予以发布,情节严重的,都将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定罪处罚。
此外,对为境外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之外的情报的行为,以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情报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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