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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众住户状告移动公司


http://www.enorth.com.cn  2001-01-08 00:00

  家住福州市区华林花园1号楼的29户居民,因屋顶被架设移动通信天线,怀疑其产生的电磁辐射会污染环境而承受了巨大的精神压力,遂联名将移动公司和房地产商告上法庭,要求拆除天线,赔偿诸原告精神损失费1.5万元。福州晋安区人民法院日前作出一审判决,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据悉,法院受理此案后,委托福建省环境放射性监理站对原告住处的环境电磁辐射的综合场强及功率密度进行了监测,在屋顶及住宅内分设39个监测点,并依国家标准《电磁辐射防护规定》进行评价,得出了所有监测点的电磁辐射功率密度值均不超过国家标准规定的公众照射值、电磁辐射水平符合国家标准的结论。

  

   法院认为,移动通信是公用设施,符合社会公共利益。移动通信部门在基站选点、工程施工过程中,只要电磁辐射水平符合国家标准,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服从社会公共利益,予以支持、配合。被告福建移动通信有限责任公司福州分公司设立的基站,已经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批准,且发射天线位于屋顶墙上,并未妨碍其他所有权人对屋顶的合理使用。此外,原告没有证据证明天线的电磁辐射对人体能够产生损害。原告所主张的精神损害,亦无从考量。

  

   29户居民对一审判决不服,表示要上诉。他们说,媒体经常报道手机发射的信号对人体有害,而且他们确实感觉到了这种危害,比如头晕、胸闷等。虽然难以准确诊断,但他们强调,“没有超出国家规定的辐射标准,并不等于就没有危害”。

  

   被告移动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陈成绩律师认为,众居民的起诉是出于对电磁辐射的误解,是由于移动公司事先没有向居民宣传电磁辐射的有关常识所致。这个判决将有助于消除人们对移动通信基站的误解。

  

   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吴发水律师则认为,移动通信企业是服务性企业,不是公益事业,是以盈利为目的的,不能打着“政府为民办实事”的牌子,肆意侵权。他同时指出,被告的电信基站大部分建立在民宅上,如果被告在本案中败诉,可能引发连锁诉讼,移动公司将遭受难以估量的经济损失。(陈强 柳良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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