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互联网商业化进程和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域名已经从一个单纯的技术名词转变成为一个蕴藏巨大商机的标识,并与原有的商业标识体系,如商标、企业名称等发生着剧烈的冲突。如何解决这一矛盾?如何更好的保护商家和域名持有人的利益?12月8日,在CINNC主办的“域名纠纷与知识产权保护”研讨会上,国内著名的专家、学者和法官做了精彩的讲演,并对此类问题进行了深入的探讨。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庭长罗东川介绍说,从去年5月份以来,全国法院共受理了十几起域名案件,这是我国法院对域名案件的初步尝试。他说,这些域名纠纷案件审理起来难度非常大,主要是因为目前我国在域名纠纷与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相当少。现在受理的这些域名案件,主要是根据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和理由,再根据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巴黎公约等规定的原则和精神来审理的。这样处理案件有一定的局限性,因为很多当事人希望通过诉讼得到司法的确认,即确认域名到底归谁,但法院只能做出停止侵权、停止使用域名或撤消域名。我国目前所涉及的域名案件,大多是由国外大公司起诉引发的,比如,杜邦公司起诉Dupont的域名案、宝洁公司起诉Tide域名案等,于是这些案件的审理便涉及到驰名商标的认定、驰名商标的保护等,这在
过去的司法审理当中从未遇到过。即使外国的大公司能通过驰名商标的认定保护自己的利益,可国内众多的著名商标和知名商标又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呢?看来这又对我国现行的法律出了道难题。此外,我国注册办法中规定的外国公司不能在cn后的域名进行注册的条款,也对解决域名纠纷案带来了不少麻烦。他呼吁,一般的域名案件最好通过专门的解决机制来解决,但到目前为止,我国并没有一个妥善解决域名纠纷的专门解决机制。
近年来,随着域名纠纷案件的不断出现,与之相关联的域名注册组织也引起了许多人的注意。外交学院国际法系博士薛虹指出,知识产权人在追究注册人的同时,认为注册组织是注册人的同谋或合伙,所以域名注册组织要负法律责任。但域名注册组织究竟是否要承担这样的责任呢?薛女士对其所承担的法律责任进行了深入、客观的分析。经她分析认为域名注册组织不应当承担知识产权侵权的责任。但她同时强调指出,域名注册组织单方面声明的免责条款并没有法律效力。
参加论坛的中国社科院知识产权中心研究员唐广良指出,域名到目前为止,仍没有明确的法律地位,所以他认为“域名”目前尚不属于知识产权保护对象。当谈到域名的商业价值标识时,他说,现在有相当一部分网络用户倾向于利用他们已经娴熟的商业标识去网上查询他们想要找的商家,从而将商业标记与域名自然地联系起来,于是在社会上产生了一种不恰当的认识,即认为域名必然就是商业标识。但当一个域名确实已经具备商业标识价值时,该域名(其中的一部分)自动获得商标法的保护,成为“商标”,其余的根本未作商业标识使用的“域名”则不能受商标法的保护。由此可见,单纯的“域名”与“商标”之间还是有明确的法律分界。在域名注册与管理方面,他认为作为一种技术参数,域名只能由在互联网域名系统充当特殊职能的技术管理机构负责管理。他
举例说,世界上很多国家将域名的注册与管理职能授权于若干家权威性网络服务商负责。但无论如何,域名的注册与管理均不能纳入传统的商业标记管理机制之内。任何政府机构或职能部门都不具备管理并维护域名系统的能力与职权。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部长李勇先生介绍说,他们的仲裁机构成立40多年来,已经逐渐发展成为一个世界上最大的仲裁机构,拥有许多的知识产权和科技领域方面的专家。他们正在努力建立一个专门解决域名争议的机构组织,即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设立的“域名争议解决中心”,他说:“我们有足够的信心和能力办好这个域名争议解决中心”。
在我国,域名纠纷案件是近几年才开始出现的,且案例也不是很多,然而这些案件的出现,却暴露了很多自身存在的问题,如现行法律不够健全、妥善解决域名争议的解决方式和办法不多等等。域名纠纷所引发的各种问题将继续出现,我们期待着较为妥善的解决方式和机制早日出现。(拉巴次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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