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东方网诉讼案自今年8月份由传媒报道后,引起各界广泛关注。原告上海东方网股份有限公司8月17日提交起诉状,提出5项诉讼请求;被告济南开发区梦幻多媒体网络技术开发中心9月4日提交初步的答辩状。
到11月15日该案在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时,原告起诉被告不正当竞争的诉讼请求,已经从8月17日开始起诉时的5项变更为下列8项:
(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害原告网页页面著作权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2)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害原告“东方网”、“eastday”知名商品特有名称权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3)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害原告网页页面知名商品特有装潢权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4)判令被告立即停止在其网页上进行虚假宣传,损害原告商誉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5)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使用和注销其恶意抢注的“eastdays.com”、“eastdays.com.cn”的域名;
(6)判令被告在原告网站以及《互联网周刊》、《新民晚报》、《齐鲁晚报》上向原告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
(7)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计人民币100万元;
(8)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和原告合理的调查费用。
被告在庭审中依然明确要求法庭驳回原告的所有诉讼请求。
11月30日下午,法院召集双方律师进行调解。由于双方的方案距离较大,当天的调解没有结果。当然,在案件判决之前,双方仍有达成和解的可能。
据有关人士分析,东方网诉讼案在许多方面堪称国内“首例”。
第一,这是近期国家颁布互联网信息服务、互联网站从事登载新闻业务和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以来,法院开庭审理的首例涉及新闻网站的案件。
第二,本案原告的网站不是此前国内网络诉讼中通常所涉及的民间网站,而是上海官方新闻宣传网站,所以本案是首例涉及官方网站的案件。
第三,此前国内网站之间的侵权纠纷涉及的都是网站开通之后发生的问题,本案涉及的却是因被告网站正式试运行之前练习页面上传而引发的纠纷,所以是首例涉及练习页面的纠纷。
第四,该案原告指控被告侵害原告网页页面著作权、知名商品特有名称权益、知名商品特有装潢权益、进行虚假宣传、构成不正当竞争。原告的诉讼请求涉及的权项之多,在国内网站纠纷中堪称首例。
第五,此前国内法院审理的域名纠纷仅仅涉及“.com.cn”之下的国内域名。本案原告除了要求被告停止使用和注销其“恶意抢注”的“.com.cn”之下的国内域名外,还要求被告停止使用和注销其“恶意抢注”的“.com”之下的国际域名。就国内法院审理的国际域名诉讼而言,本案是首例。
第六,此前国内的域名纠纷通常是原告以全球驰名商标或全球驰名的企业字号来主张对“.com.cn”之下的国内域名的权利。本案原告不是以国际域名的注册人身份、而是以使用人身份来主张禁止被告使用与原告域名有一个字符之差的另一个国际域名。本案在此方面堪称首例。
第七,被告律师提交的约370页证据中,有98%的证据是直接从互联网上下载的页面。在涉及互联网站的诉讼中,律师如此大量地采用互联网网页证据,堪称首例。
第八,过去在涉及互联网诉讼需要证据保全时,通常由公证处对下载的网页页面进行公证。本案中,被告律师除了对诉讼中可能发生改变的关键的网页页面采用公证方式保全之外,对其余大量的网页页面则直接使用抓图软件保全存档。被告律师在网页页面的证据保全方面的这一做法,堪称首例。
东方网诉讼案是法院在司法实践中遇到的新型案件,涉及到许多值得研究和探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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